為何要收取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法源依據為何?
(ㄧ)收取目的: 為維護水源涵養與保育之重要措施,政府劃設水質水量保護區,惟保護區內居民卻因全體國民用水之公益,土地利用受到限制。為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原則,中央制定法律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 (二) 法源依據: 詳細資料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s://law.moj.gov.tw/)查詢、下載。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自來水法
第 12-2 條
第 1 項: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其為工業用水或公共給水之公用事業,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於其公用事業費用外附徵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之費額。
第 2 條
第 3 項:公用事業依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於其費用外附徵時,該公用事業之用戶為繳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