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契約所定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住宅區(二),僅提供作為經營平面停車場營業使用,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為經營平面停車場以外之營業行為。2.使用期間自土地點交完成日起5年,契約期間屆滿得續約1次(續約期間為4年,合計不得超過9年)。3.本案營業稅另計,為使用費5%。4.目前現場有老舊無使照連棟式建物12戶,依相關法規拆除現有房舍並依停車場法規申請作為停車場營業使用。5.現場勘查或疑義請洽本處展業科王先生(電話:02-83695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