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所稱之溫泉,指自地下湧出或抽取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水、冷水或引取地面水或地下水經與地下噴出之地熱(蒸氣)混合後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水,其成分標準如下:
一、溫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為攝氏30度以上且泉質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溶解固體量:總溶解固體量(TDS) 在五百(mg/L)以上。
(二)主要含量陰離子:
1.碳酸氫根離子(HCO3-) 二百五十(mg/L)以上。
2.硫酸根離子(SO4=)二百五十(mg/L)以上。
3.氯離子(含其他鹵族離子)(Cl-,including other halide) 二百五十(mg/L) 以上。
(三)特殊成分:
1.游離二氧化碳(CO2) 二百五十(mg/L)以上。
2.總硫化物(Total sulfide) 零點一(mg/L)以上。但在溫泉使用事業之使用端出水口,不得低於零點零五(mg/L)。
3.總鐵離子(Fe+2+Fe+3) 大於十(mg/L)。
4.鐳(Ra)大於一億分之一(curie/L)。
二、冷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小於攝氏30度且其游離二氧化碳為500 (mg/L) 以上 者。
三、地熱(蒸氣):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蒸氣或水或其混合流體,符合溫泉泉溫及泉質之規定者。
註:溫泉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溫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