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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01-16

    1. 溫泉並非民生必需品,基於公平性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相同的水量不宜有差別計價,所有供應費用成本應由使用者公平分攤。
    2. 北投溫泉因泉質具酸性及易結垢特性,且以重力流方式供應,在強酸、維持泉溫及磺泥淤塞等情形尚無法克服下,經評估難以裝表計量,目前以口徑計量係依水利公式換算每日供應量。

    • 106-01-16

    (一)提升服務品質、精進取供設備管理維護
     

    加強人力管理、落實責任專區與用戶服務到家,增進用戶滿意,對於取供設備維護管理能投注更多資源,強化溫泉水質、水溫、水量三面向全面提升,滿足用戶使用需求。

     
    (二)反映營運成本,減少虧損
     

    本處於94年溫泉法實施後,因應溫泉取供事業成立,為提升溫泉服務品質及滿足用戶需求,逐年投入大量經費辦理溫泉取供設備更新及擴充,收支失衡日趨嚴重,近5年平均每年虧損達2千2百餘萬元。本處係自負盈虧之事業單位,盈餘依法繳庫,溫泉虧損由自來水基金盈餘填補,等同由全民買單,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為利溫泉取供事業永續經營,亟須調整溫泉使用費,以改善財務結構。

    • 107-08-16

    用戶可逕至本處客服中心、各營業分處服務櫃枱繳納或利用超商代收、金融機構代繳、本處網站線上繳費等多元繳費方式,詳情請參閱繳費通知單背頁說明或至本處網站-常見問答、收費類查詢。

    • 107-08-16

    一、用戶於申請溫泉新設或既有建物改建須沿用原溫泉時,應檢具相關文件送本處陽明營業分處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工程完竣後經查驗合格,始供應溫泉。
    二、應備文件:
    (一)新建物
    1.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審查申請表。
    2.建築圖副本。
    3.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
    (二)既(舊)有建物
    1.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審查申請表。
    2.使用執照竣工圖。
    3.建物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
    三、用戶於建物改建時,未辦理用水設備設計圖送審或報驗者,本處得依章程第24條停止供應溫泉。
    四、如尚有其他與「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送審」有關之問題,請洽(02)28882118,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 98-09-28

    1.位址:北投區中山路與溫泉路之間窪地(臺北市北投區中山路30號之10),搭捷運淡水線至新北投站後往新北投公園左側走約15分鐘路程。

     

    2.開放時間及門票:每週二至週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免費開放民眾瀏覽休憩(夏季時間自每年5月15日至9月14日止,延至下午6時關園),農曆除夕、大年初一及週一關園進行清潔維護(週一如為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放假日,則園區維持開放)。

    3.如工程施作或其他原因需要,依公告停止開放。

     

     

    • 101-01-17

     依水流原理,溫泉各口徑可接用量如下表:(分時供應者按供應時數比例計算)

    口徑(毫米)

    12

    15

    20

    24

    30

    36

    42

    可接用量(立方公尺/日)

    10

    15.6

    27.8

    40

    62.5

    90

    122.5

     例:用戶有白磺15口徑1支,每月可接用量為
       1(支)×15.6(立方公尺)×30(日)=468立方公尺

    • 106-01-16

    1. 申請條件:如果您是本處新北投溫泉區的普通用戶,可申請分時供應6小時或12小時分時供應,您可視需求選擇申請。申請後,本處會派員至貴戶溫泉使用設備現場勘查,如符合裝置分時供應開關設備者,即可受理申請。
    2. 應備文件:申請時須持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辦理,如果您不是溫泉登記之使用人,代理人也須攜帶身分證並填寫委託書。
    3. 申辦手續及繳費: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結清溫泉使用費及繳交申請費100元/支,詳細收費金額可參考本處溫泉使用費價格表。
    4. 分時供應費用計算方式:
      分時供應設備維護管理費:僅普通用戶申請分時供應須繳交,費用成本包含安裝分時供應開關設備、設備零件更換及設備維護檢測等,每戶每月300元。 例:【新北投溫泉區】12mm(口徑)1支
      若採分時供應方案(6小時),每日供應量10(m3)x 6/24(小時) x 30(天) x 23元 +分時供應設備維護管理費300元 = 2,025元;
      若採分時供應方案(12小時),每日10(m3)x 12/24(小時) x 30(天) x 23元 +分時供應設備維護管理費300元 = 3,750元
      溫泉使用價格表
      口徑(毫米)12152024303642
      標稱流量(CMD或m3)1015.627.84062.590122.5
      分時供應6小時2,0252,9915,0957,20011,08115,82521,431
      12小時3,7505,6829,89114,10021,86231,35042,562
      1.本價格表不分使用泉別及種別,費率一致。
      2.分時供應價格限溫泉普通用戶適用。
      3.分時供應分每日6小時及12小時供應2種,費率係以24小時供應時數比例加計「分時供應設備維護管理費」300(元/月/戶),每戶第2支起免計。

    5. 安裝完妥後不得自行更換位置,若須更換位置,須向本處申請,並繳交分時供應改裝工程費5,800元/處。
      備註:
      (1)分時供應是依用戶使用特性為原則,針對使用人及量較少的單一住家規劃提供適時適量的供應方案,溫泉集合及營業用戶因使用人及量較多,一律24小時供應。
      (2)為維溫泉供應穩定,申請分時供應後,可依使用狀況申請恢復24小時供應,惟恢復24小 時供應後,2年內不得再申請分時供應。
      (3)申請分時供應的用戶,不得再申請溫泉中止。
      (4)普通用戶如接用之溫泉口徑、支數為1支以上,須選擇同一供應種類。

    • 106-01-16

    1. 申請條件:除已申請分時供應的用戶外,溫泉用戶如暫不使用溫泉均可申請溫泉中止。
    2. 應備文件:申請時須持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辦理,如果您不是溫泉登記之使用人,代理人也須攜帶身分證並填寫委託書。
    3. 申辦手續及繳費: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結清中止前之溫泉欠費,中止期限每年最長4個月,中止期間溫泉使用費免計,僅辦理恢復時須繳溫泉復用費2,562元/支。

    備註 :
    (1)申請溫泉中止期間每年不得超過4個月,逾期未辦理恢復者,本處得終止供應溫泉。
    (2)溫泉中止用戶,於恢復後如用水設備無法正常開通使用者,須自負維修之責。
    (3)申請溫泉中止期間,用戶如私自開啟流量調節裝置封口使用者,依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 10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