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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8-09-28

    本處目前溫泉供應分白磺與青磺兩種,其特性簡述如下:
    1.白磺溫泉:在北投硫磺谷泉源區鑽鑿地熱井,引出地熱後,將清水導入混合井內混合加溫而形成之人工溫泉,泉質屬酸性硫酸鹽泉,pH值3~5,泉色呈黃白色,有硫磺味。
    2.青磺溫泉:泉源引自地熱谷,為一完全天然硫氣孔噴發之自然湧泉,泉質屬酸性硫酸鹽氯化物泉(綠礬泉類),pH值約1~2為強酸性,泉色無味、透明中帶綠,對建物及金屬之腐蝕性強,因泉質特殊,常為國內外教學研究之素材;另行義路溫泉pH值約1.4~2.0,亦為強酸性類似青磺溫泉。

     


     

    • 98-09-28

    「溫泉法」所稱之溫泉,指自地下湧出或抽取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水、冷水或引取地面水或地下水經與地下噴出之地熱(蒸氣)混合後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水,其成分標準如下:

     

    溫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為攝氏30度以上且泉質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溶解固體量:總溶解固體量(TDS) 在五百(mg/L)以上。

     

    (二)主要含量陰離子:

     

        1.碳酸氫根離子(HCO3-) 二百五十(mg/L)以上。

     

        2.硫酸根離子(SO4=)二百五十(mg/L)以上。

     

        3.氯離子(含其他鹵族離子)(Cl-including other halide) 二百五十(mg/L  以上。

     

    (三)特殊成分:

     

        1.游離二氧化碳(CO2) 二百五十(mg/L)以上。

     

        2.總硫化物(Total sulfide) 零點一(mg/L)以上。但在溫泉使用事業之使用端出水口,不得低於零點零五(mg/L)。

     

        3.總鐵離子(Fe+2+Fe+3) 大於十(mg/L)。

     

        4.鐳(Ra)大於一億分之一(curie/L)。

     

    冷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小於攝氏30度且其游離二氧化碳為500 (mg/L) 以上 者。

     

    地熱(蒸氣):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蒸氣或水或其混合流體,符合溫泉泉溫及泉質之規定者。

    註:溫泉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溫泉標準 

     

     

    • 98-09-28

    並不是每個人都適合泡溫泉,溫泉使用有下列禁忌及注意事項:
    1. 入浴前應先徹底洗淨身體。
    2. 患有傳染性疾病者禁止入浴。
    3. 患有心臟病、肺病、高血壓、糖尿病及其他循環系統障礙等慢性疾病 者,應依照醫師指示入浴。
    4. 乾性及過敏性皮膚,應避免泡溫泉。
    5. 女性生理期間禁止入浴。
    6. 酒醉、空腹及飽食後,不宜入浴。
    7. 禁止攜帶寵物入浴。
    8. 浸泡溫泉時間一次不宜超過十五分鐘。
    9. 溫泉浸泡高度不宜超過心臟。
    10. 泡完溫泉後不宜直接進入烤箱,以免造成眼角膜傷害。
    11. 孕婦、行動不便老人及未滿三歲之幼兒,不宜入浴。
    12. 年歲較高、健康欠佳者,應避免單獨一人入浴,以免發生意外。
    13. 長途跋涉、疲勞過度或劇烈運動後,宜稍作休息再入浴,以免引發 腦部貧血或休克現象。
    14. 泡浴中若有任何不適,請立即離池並通知服務人員。
    15. 其他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規定之事項。

     

    • 98-09-28

    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3月14日公告,臺北市浴室(含溫泉浴池)、游泳池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準:
    1. 大腸桿菌群(Coliform bacteria):每 100公撮(ml)池水之含量,應低於(含)6 CFU 或 6 MPN。
    2. 總菌落數(Total Bacterial Count):池水在35±1℃環境下培養48±3 小時後,其每1公撮(ml)含量,應低於500CFU。

    • 98-09-28

    1. 本新北投溫泉區:用戶分布於北投區中心、林泉、溫泉、長安、泉源等里,溫泉路、光明路、泉源路、新民路、幽雅路、中山路等主要道路。
    2. 行義路溫泉區:以北投區永和里為主、部分屬湖山里範圍,並依「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劃定範圍。
    3. 本處目前供應新北投溫泉區及行義路溫泉區,至於陽明山中山樓及馬槽溫泉非本處溫泉供應範圍。
     

     

    • 98-09-28

    1.應備證件:

    (1)溫泉過戶申請書。

    (2)溫泉使用場所建物及土地所有人之權屬證明文件。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營業用戶須附商業(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集合用戶須附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核備文件或全體用戶之建物權屬證明。

    (4)溫泉使用費繳費收據。

    2.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繳清溫泉欠費。

    備註:

    (1)後用戶申請溫泉過戶時,應承擔前用戶之一切義務及欠費,如不願承擔,本處得拒絕受理。

    (2)原溫泉使用場所於建物拆除改建前,無法提供建物權屬文件者,經本處審查確認後,得以所在地之土地權屬證明及原用戶溫泉過戶同意書辦理,倘仍無法提出原用戶溫泉過戶同意書時,須切結如原用戶於過戶後一年內提出異議時,願自行負責,並同意由本處取消過戶申請。

    (3)用戶所提為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權屬證明,亦須加附原用戶溫泉過戶同意書或房屋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應切結如原用戶於過戶後一年內提出異議時,願自行負責,並同意由本處取消過戶申請。

    • 98-09-28

    一、本處溫泉用戶種別依使用性質分為:
    (一)普通用戶:單一住家或供公眾使用之公有溫泉。
    (二)營業用戶:具營業性質者。
    (三)集合用戶:2戶以上共用同一流量調節裝置之用戶。

    二、應備文件:
    (一)普通用戶變更為營業用戶,應備營利或商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用戶或代表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營業用戶變更為普通用戶,得憑歇業或稅捐單位有關證明文件及用戶或代表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辦理。

    (三)普通或營業用戶變更為集合用戶情形如下:

    1.用戶因建物改建申請變更為集合用戶,須以管理委員會為代表。
    2.其他使用性質改變:同一棟大樓(以同一建築或使用執照為限)或同一社區住戶(以同一建築或使用執照為限) 2戶以 上共用同一流量調節裝置時得申請變更為集合用戶,並應一併申請溫泉過戶(含溫泉支數整併)及種別變更。
    3.檢具建築或使用執照與管理委員會核備文件(或使用戶名冊),用戶與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使用戶代表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提出申請。

    (四)因種別改變須變更其溫泉用水設備時,須另送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供本處審查,如與其他用戶共管使用者,必要時需於用水設備適當位置設置溫泉流量調節裝置。

    備註:用戶如溫泉使用性質異動,經通知仍未申請變更者,本處得逕予變更適用種別,並依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 98-09-28

    1. 申請條件:

    (1)因欠繳溫泉使用費經本處停止供應溫泉者,於停止供應後6個月內申請恢復使用。

    (2)用戶申辦溫泉中止後4個月內,申請恢復使用。

    (3)溫泉普通用戶申請6小時分時供應後,如因實際需要,可申請恢復24小時供應,或溫泉使用性質變更為集合用戶或營業用戶時,需配合申請恢復24小時供應。

    2.應備證件:溫泉恢復申請書、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3.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繳清停止供應或分時供應期間之欠費(中止除外)及復用費(每支2,562元)。

    備註:

    (1)申請人應擔保其係有權申請恢復,如因此衍生糾紛,致本處受賠償之請求者,對本處因此所支付之費用及所受之損害,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

    (2)恢復時,如用水設備損壞者,請用戶先行裝設或修理完妥後,再恢復供應。

    (3)溫泉停止供應期間,經查獲私自接用本處溫泉水者,依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 98-09-28

    1.位址:北投區中山路與溫泉路之間窪地(臺北市北投區中山路30號之10),搭捷運淡水線至新北投站後往新北投公園左側走約15分鐘路程。

     

    2.開放時間及門票:每週二至週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免費開放民眾瀏覽休憩(夏季時間自每年5月15日至9月14日止,延至下午6時關園),農曆除夕、大年初一及週一關園進行清潔維護(週一如為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放假日,則園區維持開放)。

    3.如工程施作或其他原因需要,依公告停止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