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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02-13

    即日起,用戶至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美廉社】持水費通知單繳費或以多媒體事務機列印繳費單繳費,皆可於繳費前出示「手機條碼」供店家掃描,本處銷帳完成後,發票將自動儲存至「手機條碼」。

    以多媒體事務機列印繳費單繳費並使用「手機條碼」儲存發票,本處不再寄發繳費憑證,發票號碼請於本處銷帳完成2工作日後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查詢。

    已儲存至手機條碼之發票中獎,將由財政部通知,本處不再寄發「中獎通知單」,如有領獎問題,請洽「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客服專線:0800-521-988。

    領獎相關流程請詳見財政部網站:

    • 111-09-28

    即日起,用戶於第三方支付業者端設定「手機條碼」後,每次使用該第三方支付繳交本處水費,待本處銷帳並開立電子發票,該期水費發票將自動儲存至用戶於業者端設定之「手機條碼」。


    上線業者:橘子支付、Pi拍錢包、街口支付、歐付寶、簡單付、停車大聲公、全支付遠傳心生活、iPASS MONEY、嗶嗶繳(即查繳) icash Pay、元大行動APP、永豐大咖繳費網、悠遊付 全盈支付、車麻吉。

     

    發票已儲存至手機條碼,本處不再寄發繳費憑證,發票號碼請於本處銷帳完成48小時後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查詢。

     

    發票已儲存至手機條碼如中獎,由財政部通知中獎,本處不再寄發「中獎通知單」,領獎相關流程請詳見財政部網站:

    1. 設定領獎帳戶
    2. 雲端發票小學堂

    備註:發票已儲存至手機條碼如有領獎問題,請洽「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客服專線:0800-521-988。

    • 104-12-15

    用戶於本處各服務櫃台繳費時,可說明要愛心捐贈並出示愛心碼條碼,由櫃台人員掃描愛心碼條碼,將資料上傳至財政部大平台。用戶如有申請共通性載具,繳費後亦可辦理歸戶至共通性載具,歸戶後即可經由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進行該筆發票之捐贈作業。

    • 104-12-15

    用戶如申請補發繳費通知單,且持同期兩張繳費通知單(不同載具號碼)分別到代收機構繳費,兩張繳費通知單都將開立發票;若以超商多媒體機列印繳費單等非持本處開立水單至代收機構繳費方式,後入帳者屬重繳溢收款,於下期抵繳時併入下期帳單開立發票。

     

     

    • 107-06-26

    代繳戶成功扣繳水費,發票小額獎金直接匯入原扣款帳戶,讓您兌領獎更加便利!

    壹、適用對象

    用戶以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成功扣款繳費者(註:不含信用卡扣繳、 將來銀行帳戶除外),開立之雲端發票小獎。

     

    貳、適用獎項

    統一發票四獎、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千元與百元獎。

     

    参、作業方式:

    1. 本處於金融(郵政)機構回傳水費扣繳成功資訊至本處3日內,將包含完整用戶扣款帳戶資料之電子發票存證檔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大平台)。
    2. 大平台於開獎月28日提供發票中獎清冊,本處下載後將寄送中獎通知。
    3. 財政部印刷廠依發票中獎清冊將獎金匯款資訊傳送至相關金融(郵政)機構,於開獎日次月6日將中獎獎金匯入原水費扣款帳戶,例如108年9、10月發票,將於12月6日匯入中獎獎金(遇假日順延)。
    4. 倘因存款帳號除戶等原因造成獎金匯入失敗,將另行通知用戶。

     

    肆、法源依據

    依財政部公布實施之「公用事業申請辦理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雲端發票中獎獎金作業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提出申請並奉准實施(105年4月27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1051853522號函)。

     

    伍、注意事項:

    1. 水費代繳戶發票小額獎金已匯入原扣款帳戶者,無法再以四大超商多媒體機(KIOSK)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以避免重複給獎。
    2. 前述適用對象不包括信用卡代繳水費或自動櫃員機轉帳繳費者,如代扣繳銀行提供本處之扣繳帳號資料為「虛擬帳號」或不符傳送匯款帳戶資訊欄位規格者均不適用。
    3. 不同意發票小額獎金直接匯入原水費扣款帳戶者,請填寫「取消/恢復水費代繳戶發票獎金匯入原扣款帳戶申請書」向本處各服務據點(臨櫃、郵寄或傳真)提出申請,自生效日起,所繳納之各期費用,發票中獎時,請持原繳費憑證或自行至四大超商利用多媒體機(KIOSK),輸入繳費憑證上之「載具號碼」,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憑至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4. 本項服務僅限「統一發票四獎、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千元與百元獎」代為匯入原水費扣款帳戶,其他發票獎項中獎時,請持原繳費憑證或自行至四大超商利用多媒體機(KIOSK),輸入繳費憑證上之「載具號碼」,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憑至代發獎金單位領獎。故水費扣繳成功後,本處寄送之「繳費憑證」仍請妥善保存,以免影響您的權益!
    5. 倘遇領獎疑義,需將原已匯款獎金回復,待疑義釐清無誤後,再行給獎。
    6. 前述「載具號碼」經歸戶至共通性載具且設定由大平台匯款,發票中獎時,由大平台通知中獎且直接匯入中獎獎金。
    7. 已捐贈社福團體之電子發票亦不適用本項服務。

    • 107-06-26

    自收費年月(帳單期別)106年3月起之水費通知單或繳費憑證,印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如當期發票中獎,可填妥「領獎收據」直接至受託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公用事業載具兌獎聯作為兌獎憑證作業說明
    壹、適用範圍
    公用事業紙本繳費通知單、已繳費憑證(含列印紙本之電子帳單)及補發載具證明單。
     
    貳、實施日期
    自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106年3月以後之繳費通知單、已繳費憑證(含列印紙本之電子帳單)及載具號碼所屬期別為106年3月以後之補發載具證明單。106年6月6日起,用戶對中106年3-4月期以後之統一發票,得持載具兌獎聯向受託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參、載具兌獎聯格式:
    包含「載具識別資訊」及「領獎收據」。
    1. 載具識別資訊:載具類別編號及載具號碼,均含條碼。
    2. 領獎收據欄位:領獎金額、中獎人/簽名或蓋章、電話。
     
    肆、作業方式
    1. 用戶中獎後,無須至超商設置之多媒體事務機(KIOSK)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由受託代發獎金單位掃描讀取載具兌獎聯上之「載具識別資訊條碼」,並核對中獎清冊與中獎人身分證無誤後給獎。
    2. 受託代發獎金單位核發獎金時,應將載具兌獎聯撕下作為核銷憑證,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等帳單正本及補發載具證明單歸還中獎人。
    3. 受託代發獎金單位掃描設備功能無法讀取非紙本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者(例如手機APP帳單,未列印紙本之電子帳單),由中獎人至超商設置之KIOSK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憑向受託代發獎金單位兌獎。
    4. 本處配合財政部105 年 12 月 15 日新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自收費年月(帳單期別)106年3月起之水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印製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樣張如下圖:
    • 水費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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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帳代繳水費繳費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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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處各營業櫃檯現場開立繳費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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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補發載具資訊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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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12-15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舉凡買受人為營業人、公家機關、公立學校,以及發票為零金額、依各種法律營業稅稅率為零者(如駐華使節)、發票已註明作廢者等,無法兌獎。除以上情形外均可領獎。因此,自然人用戶因不動產買賣或租賃辦理過戶時,如未一併取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致目前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基本資料欄仍載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請儘速申請變更,以免影響兌獎權益。

    • 104-12-15

    選擇讓用戶到超商列印中獎發票證明聯,是考量全臺超商服務據點密集且24小時營業,可提供民眾較便利之服務。財政部為避免發票重複列印,於「各地區國稅局推動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實施方案」中明定,公用事業應就下列2種作業方式,擇一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1.公用事業自行列印。2.由中獎人持已繳費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至超商所設置之KIOSK,輸入中獎當期載具號碼,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憑向代發獎金單位領取中獎獎金。因此,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均採可提供民眾較便利之方式交付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

    • 104-12-15

    因水、電、瓦斯等供應至固定處所,先使用後付費,且由數人共同使用並支付費用,使用情形更隨產權買賣或人口遷出(入)而時有變動,造成繳費人不明確。且目前本處代收、代繳用戶佔97%以上,均無法當場交付發票與繳費人,如採郵寄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一但遺失或被他人取得,將損及繳款人權益。且各公用事業如開立紙本統一發票,每年增加發票用紙量逾數億張,將消耗大量森林面積,為節能減碳,財政部特訂定「各地區國稅局推動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實施方案」,以公用事業開立雲端(無實體)發票為規劃,輔導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本處配合自105年起以載具開立雲端(無實體)發票,即一律以繳費通知單及已繳費憑證印製「載具號碼」方式,於繳費後開立電子發票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財政部104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10400688040號函示,公用事業如於次一期繳費通知單或當期已繳費憑證,載明前一期或當期所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者,僅須於用戶中獎時,提供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

    • 104-12-15

           如登記用戶名與實際用戶不同,可能發生實際繳費者與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登記用戶不一致之情形,但不會影響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有人的領獎資格,如用戶為一般消費者(自然人),該電子發票證明聯不會載明買受人名稱,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用戶名稱,並不會登載於電子發票證明聯,故持有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即為中獎人,不致影響兌領獎權益。因此,繳費後務必保存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屆時如發票中獎,即可據以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赴代發獎金單位領取獎金。
           自然人用戶如因不動產買賣或租賃關係,未辦理過戶,致目前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戶名為非自然人(仍登載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將無法兌獎,應儘速申請變更戶名(取消統編),以免影響兌獎權益。

    • 104-12-15

    用戶繳款後本處係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用戶收到中獎通知時須憑已繳費憑證上列印之載具號碼,利用超商多媒體機(KIOSK)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憑至中獎獎金代發單位領取獎金。因此,誰持有繳費憑證誰就有資格領獎,繳款人應妥善保存列印有載具號碼之已繳費憑證,以維兌獎權益。如實際用戶為營業人惟登記用戶名義不符,或實際用戶為自然人惟登記用戶名稱仍為營業人(有統編)者,應儘速向本處申請戶名變更,俾利後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兌領獎作業。

    • 104-12-15

    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推動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實施方案,本處產製帳單年月抬頭為105年1月起之繳費通知單,會印製載具類別編號(含條碼)及載具號碼(含條碼),並於收款時或代收單位交付代收款項之日起3日內開立電子發票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民眾無須改變現階段繳費習慣,繳款後只要妥善保存印有載具號碼之繳費憑證即可。本處會於次一期繳費通知單或當期已繳費憑證,載明前一期或當期所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用戶亦可自行上本處網站電子發票平台查詢發票資訊。營業人用戶得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登入/營業人/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發票查詢/列印/下載 ) 下載電子發票檔案,作為記帳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研擬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Q&A,如附檔供參。

    • 104-12-15

    載具號碼是儲存電子發票的工具,繳費後本處會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載具號碼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載具號碼為自然人用戶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及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依據,敬請妥善保存。本處水單載具號碼包含「載具類別(6碼)」、載具號碼「年期別(5位)+載具流水號(10位)+檢核碼(8位)」。

    • 104-12-15

    用戶如為營業人,須於水單上登記統一編號,以利電子發票登載買受人統一編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申報方式如下:(如有報稅相關疑義,請逕洽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1.採網路或媒體申報:由營業人自有系統產製或至財政部大平台下載媒體申報TXT檔申報營業稅。

    2.採人工申報:以財政部規定之明細表、表單申報,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

    (1)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無實體電子發票,及該筆無實體電子發票銷售額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以明細表方式申報,由營業人填具「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明細表」【含公用事業(銷方)及營業人用戶(進方)基本資料、載具流水號(10碼)、課稅別、銷售額、稅額】申報營業稅(如已知發票字軌號碼,則填載發票字軌號碼)。

    (2)「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發票字軌號碼欄位,亦比照上項明細表填載載具流水號(如已知發票字軌號碼,則填發票字軌號碼)。

    (3)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格式代號:25(進項)、23(進貨退出或折讓)。

    如遺失繳費憑證,可至本處電子發票平台,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水號,查詢發票相關資訊,或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登入/營業人/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發票查詢/列印/下載﹞下載電子發票檔案,作為記帳憑證。

    • 104-12-15

    載具號碼為查詢發票資訊及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領獎之唯一依據,為免冒領或重複領獎等情形發生,載具號碼無法透過任何管道查詢,請用戶妥善保存已繳費憑證。如為營業人遺失載具號碼,可至本處網站電子發票平台,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水號查詢發票號碼,俾憑報稅,或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登入/營業人/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發票查詢/列印/下載﹞下載電子發票檔案。

    • 104-12-15

    1. 登入本處網站/電子發票平台,輸入「載具號碼」查詢。
    2. 電洽本處24小時客服專線02-87335678,或臨櫃提供載具號碼,由本處人員代為查詢告知。
    3. 次一期繳費通知單或當期已繳費憑證,列示前一期或當期所開立電子發票號碼。
    4. 營業人用戶得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登入/營業人/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發票查詢/列印/下載)下載電子發票檔案。

     

     

    • 104-12-15

    本處於網站建置電子發票用戶平台,提供用戶於繳費後,得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號碼查詢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及申請歸戶事宜。申請歸戶前請先確認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已完成自然人憑證註冊或已完成申請手機條碼,再到本處電子發票平台點選歸戶,連結到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選擇將已繳費憑證之載具號碼歸戶到共通性載具。但因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係供應至固定處所,先使用後付費,且由數人共同使用並支付費用,使用情形更隨產權買賣或人口遷出(入)而時有變動,造成繳費人不明確,財政部爰規劃公用事業每期繳費通知單與已繳費憑證之載具號碼應不同;同一公用事業同一期繳費通知單之載具號碼不得重複給號。因此,如要申請歸戶至共通性載具,僅能採逐次輸入當期載具號碼進行歸戶作業。

    • 104-12-15

    統一發票開獎後,本處會主動寄發中獎通知,本處網站亦提供電子發票查詢功能,用戶可隨時上網輸入已繳費憑證上之載具號碼查詢電子發票號碼及是否中獎。
    自然人用戶中獎時,獎金兌領方式如下:

    1. 自收費年月(帳單期別)106年3月起之繳費通知單、已繳費憑證會印有兌獎聯(包含領獎收據欄及載具號碼欄),自106年6月6日起,如106年3-4月以後之統一發票中獎,中獎人得持中獎當期之帳單(填妥領獎收據欄)直接至中獎獎金代發單位兌領獎金。
    2. 中獎人持已繳費通知單或繳費憑證至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所設置之多媒體機(KIOSK)(例如:ibon、FamiPort、Life-ET及OK·go),輸入繳費憑證上印製之載具類別編號(6位)或操作畫面直接點選本處名稱、載具號碼【依序為年期別(5位)、載具流水號(10位)及檢核碼(8位)】列印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並持憑至中獎獎金代發單位領獎。
    3. 以金融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不含信用卡)扣款繳費者,自105年5月起成功扣繳水費,開立之電子發票,如對中統一發票六獎200元、五獎1,000元、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2,000元,獎金可直接匯入原扣款帳戶。如對中其他獎項,或已向本處申請不同意發票小額獎金直接匯入原水費扣款帳戶者,仍須依上述第1或第2種方式領獎,故水費扣繳成功後,仍請妥善保存本處寄送之「繳費憑證」。

    • 106-05-24

    為維護實際繳費人的兌獎權益,用戶遺失中獎當期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繳費憑證,得在帳單期別之統一發票領獎期限內,攜帶中獎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及下列佐證資料,向本處各營業據點申請補發載具資訊證明,據以領獎(如不克臨櫃申辦,可採郵寄方式辦理)。

    1. 採臨櫃(含代收單位)繳費者應備文件:申請暨切結書、申請人及代辦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下列佐證資料。

     

    (1)獎別為4獎、5獎、6獎及雲端發票專屬千元獎者之佐證資料:得以中獎通知單或中獎前一期帳單或其他公用事業同址中獎當期(或前一期)帳單任一項代之。

     

    (2)獎別為3獎以上及雲端發票專屬百萬獎者之佐證資料:應同時具備中獎通知單、中獎前一期帳單及其他公用事業同址中獎當期(或前一期)帳單佐證。又申請人非帳單所載用戶者,應提示租約或房屋所有權狀。

     

    1. 非採臨櫃繳費者(含存簿轉帳扣款、信用卡繳費、網路線上繳費等)應備文件:申請暨切結書、申請人及代辦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轉帳扣款帳戶存摺或信用卡帳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