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保證金繳交方式為何?如何辦理退還?
1. 溫泉新設申請人於用水設備設計圖審查合格後,經本處通知於14日內繳交。申請人可以現金、銀行電匯、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及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等方式繳交。 2.申請退還溫泉保證金時,須檢具下列文件: (1)退款申請書。 (2)原繳費收據正本,如收據正本遺失或印章遺失,應填寫「用戶遺失收據、印章申請退款承諾書」。 (3)原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由他人代領,須附「委託書」及代領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備註 : (1)保證金繳交及申請核退之權利義務人為申請新設之建物所有權人,以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時,以執照所列起造人為權利義務人。集合用戶申請時,若已成立合法管理委員會者,以管理委員會為權利義務人;未設管理委員會者,以全部申請住戶之建物所有權人為權利義務人。 (2) 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於繳交保證金時,應同時推派日後辦理退還保證金之代表人,並填寫「溫泉保證金權利移轉及退還方式切結書」,以避免日後爭議。 (3) (4)
一般申請人於退款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若為公司行號則需於退款申請書上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集合用戶為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者,加蓋管理委員會及主任委員或全體住戶名冊之簽章;未設管理委員會者由其推派代表人簽名或蓋章、行政機關加蓋機關及代表人章。核退保證金時,以新設申請服務單或溫泉保證金權利移轉及退還方式切結書之申請人用印戳章為核退認章。
溫泉過戶時,如保證金亦隨建物所有權一併移轉,用戶應檢具「溫泉保證金權利移轉讓渡書」,由前後用戶會同蓋章後向本處陽明營業分處提出申請,否則完成接用屆滿1年後,仍以原申請人為核退對象。以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繳納保證金者,移轉時,後用戶須另以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辦理抽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