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部於112年1月6日發布「耗水費徵收辦法」,並自112年2月1日起實施:
- 計徵對象:枯水期間(前一年11月至當年4月),單月使用自來水、地面水(例如溫泉)及地下水三者之加總逾9,000度者。
- 計算方式:自來水及地面水超過9,000度的部分每度3元、地下水每度3元。
- 收取方式:水利署彙整統計後發單向用水人收取(北水處僅提供自來水及溫泉用水資料供水利署彙算)。
- 依耗水費徵收辦法第8條第2項「用水人繳納之水費已計入自來水事業之水源保育與因應乾旱災害準備之成本,且已逾計徵耗水費額度時,免徵耗水費;低於耗水費額度時,計徵之耗水費應扣除已繳納之額度。」,北水處於105年水價調整時,已納入上述相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