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項目 | 溫泉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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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用戶不需使用溫泉時,得申請廢止,惟辦理後,視同終止供應,不得申請恢復,日後如須使用溫泉,須依新設方式重新申請。 |
承辦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
應備證件 | 溫泉廢止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申請人如非溫泉登記之使用人,應出具相關授權證明。 |
申辦手續 | 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結清溫泉使用費。 |
相關表單 | 請見相關檔案 |
備註 | 集合用戶辦理廢止應由管理委員會(或全體住戶)出具同意證明文件,且申請人應擔保其係有權申請,如因而衍生糾紛,應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