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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溫泉廢止
申請條件用戶不需使用溫泉時,得申請廢止,惟辦理後,視同終止供應,不得申請恢復,日後如須使用溫泉,須依新設方式重新申請。 
承辦單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應備證件溫泉廢止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申請人如非溫泉登記之使用人,應出具相關授權證明。 
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結清溫泉使用費。 
相關表單請見相關檔案
備註集合用戶辦理廢止應由管理委員會(或全體住戶)出具同意證明文件,且申請人應擔保其係有權申請,如因而衍生糾紛,應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