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部於112年1月6日發布「耗水費徵收辦法」,並自112年2月1日起,對枯水期(前一年11月至當年4月)單月使用自來水、地面水及地下水之總用水量逾9,000度者為徵收對象,計徵方式如下:
- 使用自來水及取用地面水總用水量超過9,000度部分,每度以3元計徵。
- 取用地下水之水量,則係每度以3元計徵。
- 依耗水費徵收辦法第8條第2項「用水人繳納之水費已計入自來水事業之水源保育與因應乾旱災害準備之成本,且已逾計徵耗水費額度時,免徵耗水費;低於耗水費額度時,計徵之耗水費應扣除已繳納之額度。」。北水處於105年水價調整時,已納入上述相關成本。
- 北水處依徵收辦法第7條規定,提供自來水及溫泉用戶之用水資料,至於用戶使用其他水源部分(如地下水),將由經濟部水利署統計總用量後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