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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05-31

    1.本處簡訊自112年11月30日起已全面介接數位發展部「111政府專屬短碼簡訊平臺」 並將開頭署名統一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提醒民眾收到,催繳簡訊請先確認代表號為111及署名。

    2.催繳簡訊提供該地址專屬網址,網址首段https://pay.taipei/」,若網址首段不正確,切勿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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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任何問題,請來電本處24小時客服專線02-87335678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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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繳費頁面
    • 112-01-07

    1. 經濟部於112年1月6日發布「耗水費徵收辦法」,並自112年2月1日起實施:
      • 計徵對象:枯水期間(前一年11月至當年4月),單月使用自來水、地面水(例如溫泉)及地下水三者之加總逾9,000度者。
      • 計算方式:自來水及地面水超過9,000度的部分每度3元、地下水每度3元。
      • 收取方式:水利署彙整統計後發單向用水人收取(北水處僅提供自來水及溫泉用水資料供水利署彙算)。
    2. 依耗水費徵收辦法第8條第2項「用水人繳納之水費已計入自來水事業之水源保育與因應乾旱災害準備之成本,且已逾計徵耗水費額度時,免徵耗水費;低於耗水費額度時,計徵之耗水費應扣除已繳納之額度。」,北水處於105年水價調整時,已納入上述相關成本

    • 105-03-07

    本處考量大用水戶用水量較大,抄表日期如未固定,將造成每月用水度數差異較大,不利大用水戶自我管控,故配合新水價自105年3月1日起實施,大用水戶改為固定每月底抄表,使每月抄表計量之用水度數更符實際,收費日亦由每月5日調至每月7日,遇假日則順延。

     

    • 107-08-24

    1. 您可看看家中自來水收費單代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欄位是否有收取費用,如果有就代表您家已完成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了。
    2. 臺北市用戶也可以至衛工處官網,點選便民服務/查詢服務/污水下水道圖資及使用費查詢,輸入地址查詢,或去電查詢:02-25973183分機103、105、106。
    3. 新北市用戶也可以至新北市污水下水道地理資訊系統網站/用戶接管查詢網頁查詢,或去電查詢:0800-230-001。

    • 107-08-24

    1.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算方式係依用戶實際使用自來水之用水量計收,目前每度用水收取污水下水道使用費5元,並由下水道主管機關委託本處隨自來水水費徵收。
    2. 本處曾函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解釋,總表分攤水量因係公共使用,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亦需繳交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 107-08-24

    可至本處網站首頁\用戶服務\帳務服務\水費查詢處點入,輸入水號,即可查詢最近12期之水費資料。

    • 107-08-24

    因本處有既定之抄表計費期程,如您需要臨時結算水費,可自抄用水度數後,來電本處由服務人員為您試算(如不知用水度數,亦可比照以往用水紀錄以平均天數推定至搬遷日或所有權移轉日等,作為用水度數計費);或親洽本處各服務櫃檯辦理結清水費。

    • 98-09-28

    本處將另寄水費通知單通知用戶繳費,用戶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便利超商(24小時服務)、美廉社、各代收金融機構、本處網站、客服中心及各營業分處櫃檯繳費。

    若用戶帳戶存款並未不足而遭退回,因係由銀行處理退件,請逕洽詢該代繳銀行退件原因。


     

    • 98-09-28

    用戶於帳戶完成扣繳後約10日左右即可收到水費繳費憑證。(原以A4格式裝封郵寄之委託轉帳代繳水費繳費憑證,自106年1月起改採「郵簡」方式寄送。)
     

    • 98-09-28

    在未接到水費繳費憑證之前,用戶請向下列單位查詢:
    1) 委託代繳水費之金融機構。
    2) 本處客服中心。電話:(02)8733-5678 
    3) 業務科承辦代繳業務人員。電話:(02)8733-5753或8733-5743

     

     

    • 98-09-28

    本處依據新修正之自來水法及奉經濟部核示,自95年1月1日起配合附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並自95年3月起收費,原水源回饋費用項目同時取消。
     

    • 98-09-28

    因大口徑用戶可享受水流量大之便利性,且使用較多設備資源,故應較小口徑用戶負擔較高之基本費,以符合使用者付費精神,避免發生小口徑用戶補貼大口徑用戶之不公平情事。

    • 98-09-28

    用戶收到本處水費通知單後,如有疑問,得向本處所屬營業處所申請複查;複查結果,須更正水費時,未繳者換單,已繳費者差額退還或併入下期水費內計算。

     

    • 98-09-28

    依據自來水法第12之2條規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故僅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居民才能獲得回饋金補償。陽明山地區居民係依「國家公園法」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而設限,非專為水源保護做限制,故無法獲得水源回饋金補償。
     

    • 98-09-28

    若用戶沒用水,無計量則無用水費,即無需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惟若用戶有內線漏水或有總表分攤度數等情況,致有用水費產生,則須繳交。
     

    • 98-09-28

    水費限繳日期,最後一日適逢假日、國定紀念日,得順延至次1工作日,免收違約金。

    • 99-03-25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主管單位為經濟部水利署,本處僅依法配合附徵,徵得款項亦全數繳交主管機關,至於如何運用,實非本處權責。惟依自來水法第12-2條規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納入經濟部水利署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請詳自來水法第12-2條),詳細內容請洽經濟部水利署(電話:02-89415070-89415071)或參考水利署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業務網頁(網址:https://welfare.wra.gov.tw/portal/Index.aspx)。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執行成果報告請參考翡翠水庫網站最新消息。

    • 98-09-28

    依自來水法規定,得免繳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者,僅限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非營利家戶及公共給水,本處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用戶因係取用自來水,尚不符前揭條件,故仍需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依據:依自來水法第12-2條規定,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保護區內之自來水用戶並非自來水法第12條之2所稱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仍應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經濟部水利署94年7月19日經水事字第09453069770號函釋)。
     

    • 98-09-28

    1. 複查更正核退水費,若同意由下期水費扣抵,不需辦理任何手續,本處電腦系統會自動列帳。
    2. 如需現金退費,請攜帶原繳水費收據、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至轄區營業分處服務櫃檯辦理。
    3. 退款方式考量用戶意願、退款金額大小及分處現金餘額狀況後,再決定採用櫃檯直接現金支付,或由本處財務科撥入用戶帳號(用戶須另填入戶申請書)之方式退款。

    • 98-09-28

    工程用水屬本處臨時用水,按一般水費加50%計收,另加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