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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08-16

    用戶可逕至本處客服中心、各營業分處服務櫃枱繳納或利用超商代收、金融機構代繳、本處網站線上繳費等多元繳費方式,詳情請參閱繳費通知單背面說明或至本處網站-常見問答、收費類查詢。

    • 107-08-16

    一、用戶於申請溫泉新設或既有建物改建須沿用原溫泉時,應檢具相關文件送本處陽明營業分處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工程完竣後經查驗合格,始供應溫泉。
    二、應備文件:
    (一)新建物
    1.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審查申請表。
    2.建築圖副本。
    3.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
    (二)既(舊)有建物
    1.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審查申請表。
    2.使用執照竣工圖。
    3.建物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
    三、用戶於建物改建時,未辦理用水設備設計圖送審或報驗者,本處得依章程第24條停止供應溫泉。
    四、如尚有其他與「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送審」有關之問題,請洽(02)28882118,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 106-01-16

    • 106-01-16

    口徑
    原月費
    新月費
    6hr分時月費
    12hr分時月費
    分時供應 口徑-月費案例
    12mm3,1506,9002,0253,750
    15mm4,91210,7642,9915,682
    1. 提供分時供應申請方案
      普通用戶得申請每日分時時間為上午6時至晚上11時,固定時段6小時或12小時分時供應機制,須配合在溫泉使用端裝設分時供應設備,使用費依24小時供應時數比例加計設備維護管理費300元/月,選擇6小時方案月費甚至低於現行溫泉使用費,分時供應費率案例如上表:
    2. 提供中止申請方案

      考量溫泉使用之季節性,除已申請分時供應之用戶外,用戶可於淡季或一定時間內申請中止,中止期間雖本處相關設備與經營人力仍持續運作,用戶無須負擔相關費用,僅需於恢復供應時繳交復用費2,562元/支,每年申請中止期限最長為4個月。

       

    • 106-01-16

    1. 為維護溫泉供應穩定及考量服務品質,本處得視供應供需雙方狀況調整供應時間,用戶申請分時時段須於每日上午6時至晚上11時間,採連續6小時或12小時方式辦理:

    連續供應方式:選擇分時每日連續6小時或12小時。

     

    2. 分時變更:

    (1)連續供應方式變更:6小時改12小時,12小時改6小時。

    (2)分時起迄時間變更。

    申請分時變更後,1年內不得再申請分時變更。

     

    3. 申請分時供應後,用戶須同意本處至其用水設備場所安裝分時供應開關組(含控制開關套件與連接管線),用以控制供應時間,該設備由本處提供,用戶應妥善保管,且用戶須同意無償接用家中電源與負擔電費。

     

    備註:

    (1)分時設備連接管線若有故障或損漏事宜,請用戶儘速通知本處修復,若未即時通知,造成財產損失,自行負責。

    (2)因用戶因素,致分時供應開關組無法安裝或無法正常運作,產生無水情形,用戶應自負無水之責,並依規定繳費。

    (3)為利溫泉管線暢通,用戶申請分時供應後應定期自行僱工清理通管,如無法正常通水,須自負維修之責。

    (4)分時供應開關組,本處每年不定期派員檢測及維護1次,用戶若拒不配合除依附設溫泉營業章程第24條停止供應外,若因此造成用戶損害或損失時,與本處無涉。

    (5)用戶不得擅自調節、變更或毀損本處分時供應開關組,違者依附設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照接用口徑追償10至20個月之溫泉使用費。

    • 106-01-16

    (一)提升服務品質、精進取供設備管理維護
     

    加強人力管理、落實責任專區與用戶服務到家,增進用戶滿意,對於取供設備維護管理能投注更多資源,強化溫泉水質、水溫、水量三面向全面提升,滿足用戶使用需求。

     
    (二)反映營運成本,減少虧損
     

    本處於94年溫泉法實施後,因應溫泉取供事業成立,為提升溫泉服務品質及滿足用戶需求,逐年投入大量經費辦理溫泉取供設備更新及擴充,收支失衡日趨嚴重,近5年平均每年虧損達2千2百餘萬元。本處係自負盈虧之事業單位,盈餘依法繳庫,溫泉虧損由自來水基金盈餘填補,等同由全民買單,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為利溫泉取供事業永續經營,亟須調整溫泉使用費,以改善財務結構。

    • 106-01-16

    1. 溫泉並非民生必需品,基於公平性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相同的水量不宜有差別計價,所有供應費用成本應由使用者公平分攤。
    2. 北投溫泉因泉質具酸性及易結垢特性,且以重力流方式供應,在強酸、維持泉溫及磺泥淤塞等情形尚無法克服下,經評估難以裝表計量,目前以口徑計量係依水利公式換算每日供應量。

    • 106-01-16

    1. 申請條件:除已申請分時供應的用戶外,溫泉用戶如暫不使用溫泉均可申請溫泉中止。
    2. 應備文件:申請時須持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辦理,如果您不是溫泉登記之使用人,代理人也須攜帶身分證並填寫委託書。
    3. 申辦手續及繳費: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結清中止前之溫泉欠費,中止期限每年最長4個月,中止期間溫泉使用費免計,僅辦理恢復時須繳溫泉復用費2,562元/支。

    備註 :
    (1)申請溫泉中止期間每年不得超過4個月,逾期未辦理恢復者,本處得終止供應溫泉。
    (2)溫泉中止用戶,於恢復後如用水設備無法正常開通使用者,須自負維修之責。
    (3)申請溫泉中止期間,用戶如私自開啟流量調節裝置封口使用者,依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 106-01-16

    1. 申請條件:如果您是本處新北投溫泉區的普通用戶,可申請分時供應6小時或12小時分時供應,您可視需求選擇申請。申請後,本處會派員至貴戶溫泉使用設備現場勘查,如符合裝置分時供應開關設備者,即可受理申請。
    2. 應備文件:申請時須持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辦理,如果您不是溫泉登記之使用人,代理人也須攜帶身分證並填寫委託書。
    3. 申辦手續及繳費: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結清溫泉使用費及繳交申請費100元/支,詳細收費金額可參考本處溫泉使用費價格表。
    4. 分時供應費用計算方式:
      分時供應設備維護管理費:僅普通用戶申請分時供應須繳交,費用成本包含安裝分時供應開關設備、設備零件更換及設備維護檢測等,每戶每月300元。 例:【新北投溫泉區】12mm(口徑)1支
      若採分時供應方案(6小時),每日供應量10(m3)x 6/24(小時) x 30(天) x 23元 +分時供應設備維護管理費300元 = 2,025元;
      若採分時供應方案(12小時),每日10(m3)x 12/24(小時) x 30(天) x 23元 +分時供應設備維護管理費300元 = 3,750元
      溫泉使用價格表
      口徑(毫米)12152024303642
      標稱流量(CMD或m3)1015.627.84062.590122.5
      分時供應6小時2,0252,9915,0957,20011,08115,82521,431
      12小時3,7505,6829,89114,10021,86231,35042,562
      1.本價格表不分使用泉別及種別,費率一致。
      2.分時供應價格限溫泉普通用戶適用。
      3.分時供應分每日6小時及12小時供應2種,費率係以24小時供應時數比例加計「分時供應設備維護管理費」300(元/月/戶),每戶第2支起免計。

    5. 安裝完妥後不得自行更換位置,若須更換位置,須向本處申請,並繳交分時供應改裝工程費5,800元/處。
      備註:
      (1)分時供應是依用戶使用特性為原則,針對使用人及量較少的單一住家規劃提供適時適量的供應方案,溫泉集合及營業用戶因使用人及量較多,一律24小時供應。
      (2)為維溫泉供應穩定,申請分時供應後,可依使用狀況申請恢復24小時供應,惟恢復24小 時供應後,2年內不得再申請分時供應。
      (3)申請分時供應的用戶,不得再申請溫泉中止。
      (4)普通用戶如接用之溫泉口徑、支數為1支以上,須選擇同一供應種類。

    • 106-03-20

    • 98-09-28

    1.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停止供應溫泉:

    1)私自遷移溫泉進水管、以分管或其他方式供他處使用溫泉者。

    2)溫泉用水設備損漏,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3)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溫泉用水設備、分時供應開關組或使用情形者。

    4)欠繳溫泉使用費或違約金逾1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繳付者。

    5)妨害他用戶之溫泉使用者。

    6)私自改裝進水管或破壞溫泉供水設備者。 

    7建物改建時,未辦理用水設備設計圖送審或報驗者。

    2. 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1)擅自調節、變更或毀損本處溫泉供水設備、分時供應開關組者。

    2)私自遷移溫泉進水管、以分管或其他方式供他處使用溫泉者。

    3)用戶於建物改建或其他使用性質異動時,未申請溫泉種別變更者。

    備註 :

      用戶於停止供應原因消滅,應申請溫泉恢復,並繳清各項費用,如停止供應逾6個月未辦理恢復者,本處得終止供應溫泉,終止後如需使用,應按新設方式辦理。

    • 98-09-28

    1. 申請條件:

    (1)因欠繳溫泉使用費經本處停止供應溫泉者,於停止供應後6個月內申請恢復使用。

    (2)用戶申辦溫泉中止後4個月內,申請恢復使用。

    (3)溫泉普通用戶申請6小時分時供應後,如因實際需要,可申請恢復24小時供應,或溫泉使用性質變更為集合用戶或營業用戶時,需配合申請恢復24小時供應。

    2.應備證件:溫泉恢復申請書、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3.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繳清停止供應或分時供應期間之欠費(中止除外)及復用費(每支2,562元)。

    備註:

    (1)申請人應擔保其係有權申請恢復,如因此衍生糾紛,致本處受賠償之請求者,對本處因此所支付之費用及所受之損害,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

    (2)恢復時,如用水設備損壞者,請用戶先行裝設或修理完妥後,再恢復供應。

    (3)溫泉停止供應期間,經查獲私自接用本處溫泉水者,依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 98-12-01

    1. 申請條件:用戶不需使用溫泉時,得申請廢止,惟辦理後,視同終止供應,不得申請恢復,日後如須使用溫泉,須依新設方式重新申請。
    2. 應備證件:溫泉廢止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申請人如非溫泉登記之使用人,應出具相關授權證明。
    3. 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結清溫泉使用費。
    備註 :
    ◎ 集合用戶辦理廢止應由管理委員會(或全體住戶)出具同意證明文件,且申請人應擔保其係有權申請,如因而衍生糾紛,應自行負責。
    溫泉廢止申請書下載:DOC格式| PDF格式

     

     

    • 98-09-28

    1.本處溫泉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維持正常供應時,用戶不得要求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1)泉源發生故障。
    (2)裝修、維護溫泉供水設備或配合其他工程施工。
    (3)因施工損壞溫泉供水設備。
    (4)遇天災或其他重大事故。
    2.因上述停止供應連續達3日以上,溫泉使用費得按比例扣減。

     

     

    • 98-12-01

    1.申請條件:用戶欲變更為較小之溫泉供應口徑或接水點位置時,得申請溫泉改裝。

    2.應備文件:用戶溫泉申請服務單、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申請人如非溫泉登記之使用人,應出具相關授權證明。

    3.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經審查同意後,應繳付所需工料費。

    備註:

    (1)本處供應有特殊困難或影響供應穩定時,得暫緩接受用戶溫泉改裝申請。

    (2)用戶申請變更為較小之供應口徑後,日後不得要求恢復,如欲增加供應量,須依新設方式辦理。

    (3)用戶申請變更接水點位置時,應有實際需要並符合本處重力流供應之高程差,始受理申請。

    (4)溫泉用水設備如須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時,須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同意證明文件。

    • 101-01-18

    1. 依新北投溫泉區為例【12mm(口徑) 1支】:溫泉使用費(月/支)=溫泉營運費4,200元+溫泉取用費2,700元=6,900元。
    2. 各口徑流量及溫泉使用費如下表(含稅):
      口徑(毫米) 12 15 20 24 30 36 42
      標稱流量
      (CMD或m3)
      10 15.6 27.8 40 62.5 90 122.5
      溫泉使用費(元/月) 6,900 10,764 19,182 27,600 43,125 62,100 84,525
    3. 溫泉使用費=溫泉營運費(*) + 溫泉取用費(**)。
    4. *溫泉營運費(包含人事費、服務費、材料及用品費、土地租金、設備折舊、什項費用等。
      例:12mm(口徑)1支,每月之溫泉營運費為

      1(支)*10m3*14(元/m3)*30(天)=4,200(元/月)

    5. **溫泉取用費:依經濟部100年4月7日經水字第10004601920號令修正「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3條,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為每立方公尺新臺幣9元計收。
      例:12mm(口徑)1支,每月之溫泉取用費為

      10m3*9(元/m3)*30(天)=2,700(元/月)

    • 98-09-28

    1.應備證件:

    (1)溫泉過戶申請書。

    (2)溫泉使用場所建物及土地所有人之權屬證明文件。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營業用戶須附商業(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集合用戶須附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核備文件或全體用戶之建物權屬證明。

    (4)溫泉使用費繳費收據。

    2.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繳清溫泉欠費。

    備註:

    (1)後用戶申請溫泉過戶時,應承擔前用戶之一切義務及欠費,如不願承擔,本處得拒絕受理。

    (2)原溫泉使用場所於建物拆除改建前,無法提供建物權屬文件者,經本處審查確認後,得以所在地之土地權屬證明及原用戶溫泉過戶同意書辦理,倘仍無法提出原用戶溫泉過戶同意書時,須切結如原用戶於過戶後一年內提出異議時,願自行負責,並同意由本處取消過戶申請。

    (3)用戶所提為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權屬證明,亦須加附原用戶溫泉過戶同意書或房屋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應切結如原用戶於過戶後一年內提出異議時,願自行負責,並同意由本處取消過戶申請。

    • 98-09-28

    一、本處溫泉用戶種別依使用性質分為:
    (一)普通用戶:單一住家或供公眾使用之公有溫泉。
    (二)營業用戶:具營業性質者。
    (三)集合用戶:2戶以上共用同一流量調節裝置之用戶。

    二、應備文件:
    (一)普通用戶變更為營業用戶,應備營利或商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用戶或代表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營業用戶變更為普通用戶,得憑歇業或稅捐單位有關證明文件及用戶或代表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辦理。

    (三)普通或營業用戶變更為集合用戶情形如下:

    1.用戶因建物改建申請變更為集合用戶,須以管理委員會為代表。
    2.其他使用性質改變:同一棟大樓(以同一建築或使用執照為限)或同一社區住戶(以同一建築或使用執照為限) 2戶以 上共用同一流量調節裝置時得申請變更為集合用戶,並應一併申請溫泉過戶(含溫泉支數整併)及種別變更。
    3.檢具建築或使用執照與管理委員會核備文件(或使用戶名冊),用戶與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使用戶代表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提出申請。

    (四)因種別改變須變更其溫泉用水設備時,須另送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供本處審查,如與其他用戶共管使用者,必要時需於用水設備適當位置設置溫泉流量調節裝置。

    備註:用戶如溫泉使用性質異動,經通知仍未申請變更者,本處得逕予變更適用種別,並依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 98-12-01

    溫泉因泉源出水量有限,受總量管制,本處將定期檢討溫泉餘裕量,並適時開放溫泉申請作業。

    • 98-09-28

    溫泉設備分供水設備與用水設備二部分。
    1.溫泉供水設備指自泉源、配水池、配水管至各流量調節裝置等設備,由本處負責維修,漏水時請直撥本處24小時客服專線 8733-5678或陽明營業分處溫泉股2888-2118。
    2.溫泉用水設備指自流量調節裝置出水口以下之用戶進水管至儲水槽、浴池等設備,由用戶自行僱工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