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107-08-24

    (一)申請方式:
     
    親自、委託申辦、郵寄、傳真、網路申辦(全程式)。
     
    (二)應備文件:
     
    1. 變更總表分攤方式申請書。
    2. 檢具變更總表分攤方式證明文件(以下三擇一):
     
    (1)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須具備所有住戶同意證明。
     
    (2)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者,須同時具備a、b、c三項:
     
    a.管理委員會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核發單位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新北市各區公所)。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會議紀錄。
     
    c.住戶規約。
     
    (3)集合社區(數管理委員會)者,須同時具備a、b、c三項:
     
    a.各區之管理委員會成立資格證明文件。
     
    b.各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會議紀錄。
     
    c.各區之住戶規約。

    • 111-03-28

    既有用戶換裝智慧水表,須採整棟換裝方式,由管委會或住戶代表提出申請,並依本處「既有建物申請換裝智慧水表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111-07-29

    一、申請資格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公廁用水:由縣市政府設置、維護與繳交水費之公共廁所,為公共清潔之必要並具公共福利性質,非因營利或執行業務附帶提供,且須具獨立供水水表。
    (二)防疫用水: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一級開設期間之下列用水

    1. 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用水。
    2. 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及應變醫院用水。
    3. 經各級政府機關指定或徵用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用水。
    4. 防疫旅宿用水。
    二、應備文件:申請書及佐證文件,詳申請專區
    三、經本處審核通過後,次期水費(基本費、用水費)給予半價優待,惟防疫用水每一水號每月減收水費上限為新臺幣1萬元。

    • 111-03-09

    1).應備文件:
    1.新建物:
    (1)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圖審查申請表。
    (2)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圖。
    (3)建築副本圖。
    (4)建造執照影本。
    2.舊有建物:
    (1)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變更)設計圖審查申請表。
    (2)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圖。
    (3)檢附合格水管承裝商業務手冊及公會會員證(驗畢發還)。
    (4)接水證明。
    2).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下列單位辦理。
    (1)新建物:本處客服中心(審圖單位:技術科 電話:87335705;87335706;87335707  傳真:87335621)。
    (2)舊有建物:轄區營業分處工程股。

    ※ 處理期限:
    新建物申請當天掛表:
    一定規模以下:7天(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之建築物)
    小件:14天(含審查作業及清圖作業):為口徑40毫米以下且45只水表以內者
    大件:18天(含審查作業及清圖作業):為口徑50毫米以上或46只水表至100只水表以內者
    特別件:專案簽辦(為口徑100毫米以上或101只水表以上者及供水計畫書)
    舊有建物申請當天掛表:
    小件5天(口徑25毫米以下或3只水表以內者)
    中件6天(口徑50毫米以下或10只水表以內者)
    大件10天(口徑75毫米以下或 50只水表以內者)
    特別件:專案簽辦

     

    • 99-12-31

    (一)應備證件:

    1. 各項服務異動申請書(含審閱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2. 水費單據。
    3. 過戶為自然人者: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網路申辦可使用MOICA(自然人憑證)。
    4. 過戶為組織者:
     
    (1)辦理商工登記:由本處至主管機關網站查核相關登記資料無誤後受理;網路申辦可使用MOEACA(工商憑證)。
     
    (2)未辦理商工登記之其他法人或組織: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資料;網路申辦可使用XCA(組織及團體憑證)。
     
    1.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資料非設於用水地址者,應提供用水佐證資料。
    2. 委託申辦過戶者,除檢附前述應備文件外,需填具委託欄位資料及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
    3. 申請建物整批過戶:請檢附建物申請整批過戶申請書,經各住戶同意後,免附各住戶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辦手續:
    1. 請攜帶所需文件至本處客服中心或各營業分處櫃檯辦理(可跨區申辦),或檢附申請書(請蓋妥印章或簽名),傳真或郵寄辦理。
    2. 網路線上申辦: 請直接至市民服務大平臺或本處網站,依據申辦網頁內容填具資料。
    (三)備註:
    1. 用戶申請過戶時,應先經前用戶簽章同意,並繳清用水期間應繳各項費用;如有違反本處營業章程經執行停水者,不得申請過戶。用戶如無法取得前用戶簽章,得單獨申請,但前用戶於6個月內提出異議時,本處得取消後用戶之變更,變更後取消前已發生之欠費,後用戶應予清繳。後用戶不願依前2項方式辦理者,得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
    2. 郵寄、傳真申請書請蓋妥印章或簽名 ( 過戶為組織者,請蓋妥組織及負責人印章 ) 。
    3. 電話過戶僅受理用水種別為A(一般戶)、I(營業戶),且需過戶為A之一般用戶,請先備妥近期水單並至本處網站詳閱「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處理期限:一般申請方式1小時;網路申請方式1天。

    • 99-12-31

    1. 欠費停水處分,復水時須繳付: 舊欠各費、復水費及臨時計費(停水2年以下,應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停水期間二分之一基本費)。
    2. 違章用水停水處分,復水時須繳付: 水費追償金、復水費。
    3. 中止或停水逾二年未復用者,如再申請用水時,應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
    4. 復水現場如表位不全或給水管線老舊,以致無法供水時,用戶須依現場實際狀況,自行負擔相關費用後復水。
    5. 下午4時以後如需當日或要求非上班時間(夜間或假日)完成復水作業時,均視為「緊急復水」。

     

    復水收費標準 

     

    口徑(毫米)

    13

    20

    25

    40

    50

    75

    100

    150

    200

    250

    復水費(元)

    460

    650

    650

    650

    3,000

    3,900

    5,000

    9,600

    15,680

    21,280

     

    「緊急復水費」按各口徑復水費加50%計收

    • 100-01-01

    用戶臨櫃申請過戶只需檢視身分證明文件,可免留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0-01-01

    臨櫃委託申請時,須查核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與填具之代辦人資料是否符合,並以無紙化系統掃描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傳真申請,原則上無代辦之問題,如確實為委託申請,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 106-02-15

    新接水用戶,依本處新設規定辦理。惟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圖應納入智慧水表設計,前述設計圖新建物請洽本處技術科辦理。
     

    • 99-12-31

    (一)應備文件:
    1. 用戶給水申請書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委託代辦者需再檢附填妥之用戶給水申請委託代辦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2. 主管機關核可之證明文件(建物無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者須繳驗)。
    3. 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檢驗合格紀錄表。
    4. 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圖。
    5. 通過他人土地同意書(管線等用水設備埋設經過私有土地者需檢附)。
    6. 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請供水會員會籍證明單。
    7. 相關技師執業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8. 申請接水之建物位於臺北市,得以電腦查詢建物資料替代,免附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申請接水之建物位於新北市,目前尚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須檢附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供查驗。
    (二)申辦手續: 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轄區營業分處工程股辦理。
     
    (三)網路線上申辦: 請直接至市民服務大平臺或本處網站,依據申辦網頁內容填具資料。
     
    (四)備註:一般申請包含郵寄、親自及委託申辦方式,處理時限均自本處收件起算;郵寄申請書請蓋妥印章或簽名,網路、郵寄申辦屬預約(填報)申請,申請人須臨櫃繳驗相關應備證件。
     
    ※ 一般及網路申請方式處理期限:當天掛表:小件5天、中件8天、大件11天、專 案:個案簽送。

     

    • 99-12-31

    1. 電話申辦或E-mail:
    請先來電或E-mail向本處客服中心或各營業分處查詢應繳總金額,再以劃撥或電匯方式繳費後,將劃撥單(電匯單)註明申請人姓名、電話、水號及申辦項目傳真至客服中心或營業分處,並於當日來電確認,以便派員儘速辦理。
    1. 現場申辦:
    請攜帶印章(或簽名)、水費單據到本處客服中心或各營業分處櫃檯申請,並繳清各項欠費、復水費及臨時計費。(可跨區辦理)
    1. 網路線上申辦:
    請直接至市民服務大平臺或本處網站,依據申辦網頁內容填具資料。
    1. 備註:
    (1)申請人須繳清欠費、復水費、臨時計費及各項費用;中止或欠費停水逾2年未復用者,用戶如再申請用水時,應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
    (2)復水時如因現場狀況、給水管線或用水設備等屬用戶之因素,致本處無法供水,請用戶自行改善或向本處申請外線改接並繳付相關費用後再行復水。
    (3)建築物拆除重建者,應重新申請接水。
    (4)郵寄、傳真申請書請蓋妥印章或簽名;郵寄、傳真及電話申辦屬預約(填報)申請。
     
    ※處理期限:一般申請方式1天,網路申請方式2天。

    • 99-12-31

    (一)申請條件:

    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於繳清水費、臨時計費及各項費用後申辦中止,中止用水期間免計基本費,申請復水時,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復水費及應繳各項費用;中止逾2年未復用者,如再申請用水時,應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
    (二)申辦手續:
    請攜帶最近一期水費單據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處客服中心或各營業分處櫃檯辦理(可跨區申辦),並請自行抄計水表指針,或依前2次用水量之平均度數作為用水度數,以利結算。惟注意,如度數與現場指針不符,本處將追收差額。
    (三)網路線上申辦:
    請直接至市民服務大平臺或本處網站,依據申辦網頁內容填具資料。
    (四)備註:
    1. 申請人非實際用水人時,如致生糾紛,本處得受理實際用水人復水申請。
    2. 本處受理中止用水後如可歸責用戶原因(如水泥固封、埋沒等),無法完成拆表者將通知用戶中止用水無效,已收取臨時計費可抵繳下期水費。
    3. 處理時限不包括拆表時間。
    4. 網路申辦屬預約(填報)申請,申請人須查驗相關應備證件並繳清欠費。
    5. 郵寄、傳真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請蓋妥印章或簽名。
    6. 網路申辦自然人可選擇使用電子簽章。
    ※處理期限:一般申請方式需1小時,網路申請方式需1天。

    • 101-05-16

    (一)應備文件:
    1. 軍眷水費優待申請書。
    2. 現役軍人家屬:請攜帶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正本、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或地址。
    3. 軍人遺族:請攜帶撫卹令或撫卹金分領證書正本、戶口名簿正本、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或地址。
    4. 軍人因傷殘者:請攜帶撫卹令正本、戶口名簿正本、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或地址。
    ※戶口名簿:設籍臺北市軍眷水費優待申請人,得以電腦查詢戶籍資料替代,免附戶口名簿正本;設籍新北市申請人,目前尚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須檢附戶口名簿正本供查驗。
    備除役軍眷水優待自10581日起改至退輔會各縣市榮服處申辦

    (二)申辦手續:
    1. 軍眷用水優待對象可分上列3種,請就優待對象,攜帶所需文件至本處客服中心或各營業分處櫃檯辦理(可跨區申辦),或檢附回郵信封、申請書(請蓋妥印章或簽名)及相關證件正本郵寄辦理。
    2. 網路線上申辦: 請直接至市民服務大平臺或本處網站,依據申辦網頁內容填具資料。
    ※備註: 網路申辦屬預約(填報)申請,申請人須繳驗相關應備證件。
    1. 處理期限:一般申請方式1小時,網路申請方式1天。


    (三)法規依據:

    1.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2. 現役軍人家屬申請用水優待戶數,應依「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辦理。 101年起取得現役軍人身分之家屬以1個供水戶為限,惟10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現役軍人身分者,仍得申請父母及配偶2處優待;倘其父母又籍設2處者,應擇1處優待。
    3. 軍人遺族及軍人因傷殘者申請優待用水戶數,準用「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辦理。

     

    • 99-12-31

    1. 空屋,日後仍須用水,不宜申請廢止,可申請中止用水,中止用水期間免繳基本費(惟中止逾2年未復用者,再申請用水時,應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
    2. 如房屋拆除不用水,請至轄區營業分處工程股申請廢止。
     

     

    • 100-01-01

    受理組織過戶時:
    1.過戶申請書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需蓋妥組織大小章。
    2.如為營利事業用戶上網查核證件資料,非營業事業用戶檢附設立登件文件。
    3.查核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並黏貼於申請書上(無需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4.非設於用水地址者,應提供用水佐證資料。
     

    • 101-06-01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有鑑台北都會區民眾常無法分辨家中自來水究屬那個機構管轄,又現代都會生活型態民眾居住與工作地點亦常分屬不同地理區域,為方便民眾就近辦理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名義變更(過戶)」,自101年6月1日起,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即可就近於欣欣天然氣、台水公司第一區處(汐止、淡水營運所)及十二區處(新北市各服務所)任一服務據點送件申辦。

    (一)應備文件:

    1. 過戶申請書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2. 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或地址。
    3. 過戶為自然人者: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4. 過戶為組織者:
    (1)辦理商工登記:由本處至主管機關網站查核相關登記資料無誤後受理;
    (2)未辦理商工登記之其他法人或組織: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資料。
    1. 申請人證明文件或登記資料非設於用水地址者,應提供用水佐證資料。
    2. 委託申辦過戶者,除檢附前述應備文件外,需檢附委託書及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欣欣天然氣、台水公司第一區處(汐止、淡水營運所)及十二區處(新北市各服務所)各據點地址及電話,請按以下附檔查閱。

    • 103-05-08

    水、電為民生必需品,更同為公用事業,這兩項民生業務上有其共通性,且都會生活型態民眾居住與工作地點常分屬不同地理區域,因此,本處為落實簡政便民,自103年3月1日起辦理「水電麻吉貼心聯合服務」,用以提供用戶更貼心、更省時及更便捷的服務。

    「水電麻吉貼心聯合服務」辦理機關包含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民眾只要攜帶水(電)費收據及相關應備證件,全台共約400個服務櫃檯(不含金門、馬祖),均可一處收件聯合服務,方便又省時!

    代收案件項目包括:通訊地址變更、委託金融機構代繳、申請電子帳單、過戶、軍眷優待(不含備除役軍眷)等5項,應備證件請電本處24小時客服專線02-87335678洽詢。(備除役軍眷水(電)優待自105年8月1日起改至退輔會各縣市榮服處申辦)

    • 103-08-05

    本處網站上的過戶申請作業是連結至「市民服務大平臺」,您可以免登入填寫申請表後,並且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方式使用線上申辦服務。如果您點選「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驗證按鈕後,操作畫面沒有反應,可能是您的電腦未安裝HiCOS卡片管理工具,您需先完成工具的安裝後重新開機,再執行自我檢測,測試您的電腦元件是否已備妥,再重新操作。

    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之憑證驗證服務為同時支援各主要瀏覽器,安裝檔案下載位置及安裝說明皆詳列於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之憑證驗證網頁,如未依序完成憑證相關軟體安裝,則無法正常使用憑證驗證服務。

    • 98-09-25

    1. 本處「中止用水申請書」已聲明,申請人非實際用水人時,需保證實際用水人及申請人對本處不會有任何其他要求或主張,如致生糾紛,本處得受理實際用水人復水申請。
    2. 為保障實際用水人權益及秉持依法行政之立場,本處不涉入用戶私人產權糾紛,用戶請自行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