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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8-09-28

    溫泉設備分供水設備與用水設備二部分。
    1.溫泉供水設備指自泉源、配水池、配水管至各流量調節裝置等設備,由本處負責維修,漏水時請直撥本處24小時客服專線 8733-5678或陽明營業分處溫泉股2888-2118。
    2.溫泉用水設備指自流量調節裝置出水口以下之用戶進水管至儲水槽、浴池等設備,由用戶自行僱工維護。

     

    • 98-09-28

    1.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停止供應溫泉:

    1)私自遷移溫泉進水管、以分管或其他方式供他處使用溫泉者。

    2)溫泉用水設備損漏,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3)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溫泉用水設備、分時供應開關組或使用情形者。

    4)欠繳溫泉使用費或違約金逾1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繳付者。

    5)妨害他用戶之溫泉使用者。

    6)私自改裝進水管或破壞溫泉供水設備者。

    7建物改建時,未辦理用水設備設計圖送審或報驗者。

    2. 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1)擅自調節、變更或毀損本處溫泉供水設備、分時供應開關組者。

    2)私自遷移溫泉進水管、以分管或其他方式供他處使用溫泉者。

    3)用戶於建物改建或其他使用性質異動時,未申請溫泉種別變更者。

    備註 :

      用戶於停止供應原因消滅,應申請溫泉恢復,並繳清各項費用,如停止供應逾6個月未辦理恢復者,本處得終止供應溫泉,終止後如需使用,應按新設方式辦理。

    • 98-09-28

    1.本處溫泉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維持正常供應時,用戶不得要求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1)泉源發生故障。
    (2)裝修、維護溫泉供水設備或配合其他工程施工。
    (3)因施工損壞溫泉供水設備。
    (4)遇天災或其他重大事故。
    2.因上述停止供應連續達3日以上,溫泉使用費得按比例扣減。

     

     

    • 98-09-28

    本處目前溫泉供應分白磺與青磺兩種,其特性簡述如下:
    1.白磺溫泉:在北投硫磺谷泉源區鑽鑿地熱井,引出地熱後,將清水導入混合井內混合加溫而形成之人工溫泉,泉質屬酸性硫酸鹽泉,pH值3~5,泉色呈黃白色,有硫磺味。
    2.青磺溫泉:泉源引自地熱谷,為一完全天然硫氣孔噴發之自然湧泉,泉質屬酸性硫酸鹽氯化物泉(綠礬泉類),pH值約1~2為強酸性,泉色無味、透明中帶綠,對建物及金屬之腐蝕性強,因泉質特殊,常為國內外教學研究之素材;另行義路溫泉pH值約1.4~2.0,亦為強酸性類似青磺溫泉。

     


     

    • 98-09-28

    「溫泉法」所稱之溫泉,指自地下湧出或抽取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水、冷水或引取地面水或地下水經與地下噴出之地熱(蒸氣)混合後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水,其成分標準如下:

     

    溫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為攝氏30度以上且泉質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溶解固體量:總溶解固體量(TDS) 在五百(mg/L)以上。

     

    (二)主要含量陰離子:

     

        1.碳酸氫根離子(HCO3-) 二百五十(mg/L)以上。

     

        2.硫酸根離子(SO4=)二百五十(mg/L)以上。

     

        3.氯離子(含其他鹵族離子)(Cl-including other halide) 二百五十(mg/L  以上。

     

    (三)特殊成分:

     

        1.游離二氧化碳(CO2) 二百五十(mg/L)以上。

     

        2.總硫化物(Total sulfide) 零點一(mg/L)以上。但在溫泉使用事業之使用端出水口,不得低於零點零五(mg/L)。

     

        3.總鐵離子(Fe+2+Fe+3) 大於十(mg/L)。

     

        4.鐳(Ra)大於一億分之一(curie/L)。

     

    冷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小於攝氏30度且其游離二氧化碳為500 (mg/L) 以上 者。

     

    地熱(蒸氣):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蒸氣或水或其混合流體,符合溫泉泉溫及泉質之規定者。

    註:溫泉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溫泉標準 

     

     

    • 98-09-28

    並不是每個人都適合泡溫泉,溫泉使用有下列禁忌及注意事項:
    1. 入浴前應先徹底洗淨身體。
    2. 患有傳染性疾病者禁止入浴。
    3. 患有心臟病、肺病、高血壓、糖尿病及其他循環系統障礙等慢性疾病 者,應依照醫師指示入浴。
    4. 乾性及過敏性皮膚,應避免泡溫泉。
    5. 女性生理期間禁止入浴。
    6. 酒醉、空腹及飽食後,不宜入浴。
    7. 禁止攜帶寵物入浴。
    8. 浸泡溫泉時間一次不宜超過十五分鐘。
    9. 溫泉浸泡高度不宜超過心臟。
    10. 泡完溫泉後不宜直接進入烤箱,以免造成眼角膜傷害。
    11. 孕婦、行動不便老人及未滿三歲之幼兒,不宜入浴。
    12. 年歲較高、健康欠佳者,應避免單獨一人入浴,以免發生意外。
    13. 長途跋涉、疲勞過度或劇烈運動後,宜稍作休息再入浴,以免引發 腦部貧血或休克現象。
    14. 泡浴中若有任何不適,請立即離池並通知服務人員。
    15. 其他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規定之事項。

     

    • 98-09-28

    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3月14日公告,臺北市浴室(含溫泉浴池)、游泳池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準:
    1. 大腸桿菌群(Coliform bacteria):每 100公撮(ml)池水之含量,應低於(含)6 CFU 或 6 MPN。
    2. 總菌落數(Total Bacterial Count):池水在35±1℃環境下培養48±3 小時後,其每1公撮(ml)含量,應低於500CFU。

    • 98-09-28

    1. 本新北投溫泉區:用戶分布於北投區中心、林泉、溫泉、長安、泉源等里,溫泉路、光明路、泉源路、新民路、幽雅路、中山路等主要道路。
    2. 行義路溫泉區:以北投區永和里為主、部分屬湖山里範圍,並依「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劃定範圍。
    3. 本處目前供應新北投溫泉區及行義路溫泉區,至於陽明山中山樓及馬槽溫泉非本處溫泉供應範圍。
     

     

    • 98-09-28

    1.應備證件:

    (1)溫泉過戶申請書。

    (2)溫泉使用場所建物及土地所有人之權屬證明文件。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營業用戶須附商業(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集合用戶須附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核備文件或全體用戶之建物權屬證明。

    (4)溫泉使用費繳費收據。

    2.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繳清溫泉欠費。

    備註:

    (1)後用戶申請溫泉過戶時,應承擔前用戶之一切義務及欠費,如不願承擔,本處得拒絕受理。

    (2)原溫泉使用場所於建物拆除改建前,無法提供建物權屬文件者,經本處審查確認後,得以所在地之土地權屬證明及原用戶溫泉過戶同意書辦理,倘仍無法提出原用戶溫泉過戶同意書時,須切結如原用戶於過戶後一年內提出異議時,願自行負責,並同意由本處取消過戶申請。

    (3)用戶所提為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權屬證明,亦須加附原用戶溫泉過戶同意書或房屋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應切結如原用戶於過戶後一年內提出異議時,願自行負責,並同意由本處取消過戶申請。

    • 98-09-28

    一、本處溫泉用戶種別依使用性質分為:
    (一)普通用戶:單一住家或供公眾使用之公有溫泉。
    (二)營業用戶:具營業性質者。
    (三)集合用戶:2戶以上共用同一流量調節裝置之用戶。

    二、應備文件:
    (一)普通用戶變更為營業用戶,應備營利或商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用戶或代表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營業用戶變更為普通用戶,得憑歇業或稅捐單位有關證明文件及用戶或代表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辦理。

    (三)普通或營業用戶變更為集合用戶情形如下:

    1.用戶因建物改建申請變更為集合用戶,須以管理委員會為代表。
    2.其他使用性質改變:同一棟大樓(以同一建築或使用執照為限)或同一社區住戶(以同一建築或使用執照為限) 2戶以 上共用同一流量調節裝置時得申請變更為集合用戶,並應一併申請溫泉過戶(含溫泉支數整併)及種別變更。
    3.檢具建築或使用執照與管理委員會核備文件(或使用戶名冊),用戶與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使用戶代表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提出申請。

    (四)因種別改變須變更其溫泉用水設備時,須另送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供本處審查,如與其他用戶共管使用者,必要時需於用水設備適當位置設置溫泉流量調節裝置。

    備註:用戶如溫泉使用性質異動,經通知仍未申請變更者,本處得逕予變更適用種別,並依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 98-09-28

    1. 申請條件:

    (1)因欠繳溫泉使用費經本處停止供應溫泉者,於停止供應後6個月內申請恢復使用。

    (2)用戶申辦溫泉中止後4個月內,申請恢復使用。

    (3)溫泉普通用戶申請6小時分時供應後,如因實際需要,可申請恢復24小時供應,或溫泉使用性質變更為集合用戶或營業用戶時,需配合申請恢復24小時供應。

    2.應備證件:溫泉恢復申請書、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3.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繳清停止供應或分時供應期間之欠費(中止除外)及復用費(每支2,562元)。

    備註:

    (1)申請人應擔保其係有權申請恢復,如因此衍生糾紛,致本處受賠償之請求者,對本處因此所支付之費用及所受之損害,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

    (2)恢復時,如用水設備損壞者,請用戶先行裝設或修理完妥後,再恢復供應。

    (3)溫泉停止供應期間,經查獲私自接用本處溫泉水者,依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 98-12-01

    1.申請條件:用戶欲變更為較小之溫泉供應口徑或接水點位置時,得申請溫泉改裝。

    2.應備文件:用戶溫泉申請服務單、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申請人如非溫泉登記之使用人,應出具相關授權證明。

    3.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經審查同意後,應繳付所需工料費。

    備註:

    (1)本處供應有特殊困難或影響供應穩定時,得暫緩接受用戶溫泉改裝申請。

    (2)用戶申請變更為較小之供應口徑後,日後不得要求恢復,如欲增加供應量,須依新設方式辦理。

    (3)用戶申請變更接水點位置時,應有實際需要並符合本處重力流供應之高程差,始受理申請。

    (4)溫泉用水設備如須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時,須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同意證明文件。

    • 98-12-01

    1. 申請條件:用戶不需使用溫泉時,得申請廢止,惟辦理後,視同終止供應,不得申請恢復,日後如須使用溫泉,須依新設方式重新申請。
    2. 應備證件:溫泉廢止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申請人如非溫泉登記之使用人,應出具相關授權證明。
    3. 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結清溫泉使用費。
    備註 :
    ◎ 集合用戶辦理廢止應由管理委員會(或全體住戶)出具同意證明文件,且申請人應擔保其係有權申請,如因而衍生糾紛,應自行負責。
    溫泉廢止申請書下載:DOC格式| PDF格式

     

     

    • 98-12-01

    溫泉因泉源出水量有限,受總量管制,本處將定期檢討溫泉餘裕量,並適時開放溫泉申請作業。

    • 98-12-03

    1. 溫泉新設申請人於用水設備設計圖審查合格後,經本處通知於14日內繳交。申請人可以現金、銀行電匯、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及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等方式繳交。

    2.申請退還溫泉保證金時,須檢具下列文件:

    (1)退款申請書。

    (2)原繳費收據正本,如收據正本遺失或印章遺失,應填寫「用戶遺失收據、印章申請退款承諾書」。

    (3)原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由他人代領,須附「委託書」及代領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備註 :

    (1)保證金繳交及申請核退之權利義務人為申請新設之建物所有權人,以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時,以執照所列起造人為權利義務人。集合用戶申請時,若已成立合法管理委員會者,以管理委員會為權利義務人;未設管理委員會者,以全部申請住戶之建物所有權人為權利義務人。

    (2) 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於繳交保證金時,應同時推派日後辦理退還保證金之代表人,並填寫「溫泉保證金權利移轉及退還方式切結書」,以避免日後爭議。

    (3)
    一般申請人於退款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若為公司行號則需於退款申請書上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集合用戶為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者,加蓋管理委員會及主任委員或全體住戶名冊之簽章;未設管理委員會者由其推派代表人簽名或蓋章、行政機關加蓋機關及代表人章。核退保證金時,以新設申請服務單或溫泉保證金權利移轉及退還方式切結書之申請人用印戳章為核退認章。

    (4)
    溫泉過戶時,如保證金亦隨建物所有權一併移轉,用戶應檢具「溫泉保證金權利移轉讓渡書」,由前後用戶會同蓋章後向本處陽明營業分處提出申請,否則完成接用屆滿1年後,仍以原申請人為核退對象。以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繳納保證金者,移轉時,後用戶須另以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辦理抽換。

    • 101-01-18

    1. 依新北投溫泉區為例【12mm(口徑) 1支】:溫泉使用費(月/支)=溫泉營運費4,200元+溫泉取用費2,700元=6,900元。
    2. 各口徑流量及溫泉使用費如下表(含稅):
      口徑(毫米) 12 15 20 24 30 36 42
      標稱流量
      (CMD或m3)
      10 15.6 27.8 40 62.5 90 122.5
      溫泉使用費(元/月) 6,900 10,764 19,182 27,600 43,125 62,100 84,525
    3. 溫泉使用費=溫泉營運費(*) + 溫泉取用費(**)。
    4. *溫泉營運費(包含人事費、服務費、材料及用品費、土地租金、設備折舊、什項費用等。
      例:12mm(口徑)1支,每月之溫泉營運費為

      1(支)*10m3*14(元/m3)*30(天)=4,200(元/月)

    5. **溫泉取用費:依經濟部100年4月7日經水字第10004601920號令修正「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3條,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為每立方公尺新臺幣9元計收。
      例:12mm(口徑)1支,每月之溫泉取用費為

      10m3*9(元/m3)*30(天)=2,700(元/月)

    • 103-09-17

    1.地熱谷早年曾開放煮蛋,雖吸引大批遊客造訪,但造成溫泉水質嚴重污染及燙傷意外事件頻傳,民國82年經臺北市議會決議,交由本處以水源方式管理。
    2.溫泉法實施後,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依該法第6條:「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地熱谷已被劃為露頭區,應予保護並禁止破壞。
    3.地熱谷溫泉經匯集後泉溫已降至攝氏60~70度左右,泉質又含有天然砷、鉛、鐵等重金屬,基於安全,經評估可供泡湯沐浴使用,但不適合飲用或煮蛋。
     

    • 106-01-16

    • 106-01-16

    分時供應費率案例
    分時供應 口徑-月費案例
    口徑 原月費 新月費 6hr分時月費 12hr分時月費
    12mm 3,150 6,900 2,025 3,750
    15mm 4,912 10,764 2,991 5,682
    1. 提供分時供應申請方案
      普通用戶得申請每日分時時間為上午6時至晚上11時,固定時段6小時或12小時分時供應機制,須配合在溫泉使用端裝設分時供應設備,使用費依24小時供應時數比例加計設備維護管理費300元/月,選擇6小時方案月費甚至低於現行溫泉使用費,分時供應費率案例如上表:
    2. 提供中止申請方案

      考量溫泉使用之季節性,除已申請分時供應之用戶外,用戶可於淡季或一定時間內申請中止,中止期間雖本處相關設備與經營人力仍持續運作,用戶無須負擔相關費用,僅需於恢復供應時繳交復用費2,562/支,每年申請中止期限最長為4個月。

       

    • 106-01-16

    1. 為維護溫泉供應穩定及考量服務品質,本處得視供應供需雙方狀況調整供應時間,用戶申請分時時段須於每日上午6時至晚上11時間,採連續2時段方式辦理:
    連續供應方式:選擇分時每日連續6小時或12小時。
     
    2. 分時變更:
    (1)連續供應方式變更:6小時改12小時,12小時改6小時。
    (2)2時段供應方式改連續供應方式。
    申請分時變更後,1年內不得再申請分時變更。
     
    3. 申請分時供應後,用戶須同意本處至其用水設備場所安裝分時供應開關組(含控制開關套件與連接管線),用以控制供應時間,該設備由本處提供,用戶應妥善保管,且用戶須同意無償接用家中電源與負擔電費。
     
    備註:
    (1)分時設備連接管線若有故障或損漏事宜,請用戶儘速通知本處修復,若未即時通知,造成財產損失,自行負責。
    (2)因用戶因素,致分時供應開關組無法安裝或無法正常運作,產生無水情形,用戶應自負無水之責,並依規定繳費。
    (3)為利溫泉管線暢通,用戶申請分時供應後應定期自行僱工清理通管,如無法正常通水,須自負維修之責。
    (4)分時供應開關組,本處每年不定期派員檢測及維護1次,用戶若拒不配合除依附設溫泉營業章程第24條停止供應外,若因此造成用戶損害或損失時,與本處無涉。
    (5)用戶不得擅自調節、變更或毀損本處分時供應開關組,違者依附設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照接用口徑追償10至20個月之溫泉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