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條件:除已申請分時供應的用戶外,溫泉用戶如暫不使用溫泉均可申請溫泉中止。
- 應備文件:申請時須持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辦理,如果您不是溫泉登記之使用人,代理人也須攜帶身分證並填寫委託書。
- 申辦手續及繳費: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結清中止前之溫泉欠費,中止期限每年最長4個月,中止期間溫泉使用費免計,僅辦理恢復時須繳溫泉復用費2,562元/支。
備註 :
(1)申請溫泉中止期間每年不得超過4個月,逾期未辦理恢復者,本處得終止供應溫泉。
(2)溫泉中止用戶,於恢復後如用水設備無法正常開通使用者,須自負維修之責。
(3)申請溫泉中止期間,用戶如私自開啟流量調節裝置封口使用者,依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