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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溫泉過戶
承辦單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應備證件
  1. 溫泉過戶申請書。
  2. 溫泉使用場所建物及土地所有人之權屬證明文件。
  3.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營業用戶須附商業(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集合用戶須附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核備文件或全體用戶之建物權屬證明。
  4. 溫泉使用費繳費收據。
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繳清溫泉欠費。
相關表單請見相關檔案
備註
  1. 後用戶申請溫泉過戶時,應承擔前用戶之一切義務及欠費,如不願承擔,本處得拒絕受理。
  2. 原溫泉使用場所於建物拆除改建前,無法提供建物權屬文件者,經本處審查確認後,得以所在地之土地權屬證明及原用戶溫泉過戶同意書辦理,倘仍無法提出原用戶溫泉過戶同意書時,須切結如原用戶於過戶後一年內提出異議時,願自行負責,並同意由本處取消過戶申請。
  3. 用戶所提為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權屬證明,亦須加附原用戶溫泉過戶同意書或房屋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應切結如原用戶於過戶後一年內提出異議時,願自行負責,並同意由本處取消過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