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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溫泉新設申請
應備證件
  1. 溫泉新設申請服務單。
  2. 溫泉使用場所之建物、土地權屬文件,正在興建中之建物,可附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
  3. 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及通過他人土地同意書(管線埋設需經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者)或切結書(管線埋設經過道路者)。
  4. 身分證明文件: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申請人如非所有權人,除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外,須檢具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時,檢具起造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5. 營業申請人須另檢具營業、商業(公司)登記或其他合法登記之公函或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集合住戶須另檢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核備文件及主任委員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未設有經核備之管理委員會時,檢具共用戶名冊及全部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政府機關(構)以公函申請者,得免附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申辦手續 親自、委託相關證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申辦;申請應備文件均至遲須於申請截止日前,向本處提出申請審查備案(相關證件資料須驗正本)。
相關表單 請見相關檔案
備註
  1. 申請溫泉新設時,如本處開放申請之接水點或溫泉總量不足供應全部者,得由本處依下列順序,辦理公開抽籤及核供分配:1.以公益為目的提供使用之公有溫泉;2.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溫泉相關行業之業者;3.以自用為目的而接用溫泉之公寓、社區、高層大樓等集合住宅;4.其他:非第1項至第3項且專供自用之使用者。(附設溫泉營業章程第10條)
  2. 申請人於本處同意申請後,申請應備文件均至遲須於申請截止日前,向本處提出申請審查備案(相關證件資料須驗正本),經本處審查後,通知應補正者以電子郵件通知,另以電話告知,至遲應於申請截止日後3個工作天內補正,否則視同棄權。用水設備設計圖說及經過他人土地同意使用證明等文件,自本處審查同意申請後,須於1個月內送本處陽明營業分處審查,用水設備設計圖說之相關資料補件最多2次,每次10個工作天為限,屆期未送、補件者,本處撤銷其申請資格。
  3. 申請人須於用水設備設計圖審查合格後繳交保證金,金額依申接之口徑、支數,照溫泉使用費核定價格表之1年總額,1次計收。(附設溫泉營業章程第23條第1款)
  4. 完成接用前不得辦理改裝、中止、種別變更、分時供應或廢止,完成接用後二年內不得辦理種別變更及廢止。 (附設溫泉營業章程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