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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辦
申請項目 溫泉中止
申請條件 除已申請分時供應的用戶外,溫泉用戶如暫不使用溫泉均可申請溫泉中止。
承辦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應備文件 1.溫泉中止申請書。
2.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
3.自然人用戶: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4.組織用戶:
(1)營業戶:需檢附相關營業登記證件及負責人證件等影印本。
(2)集合戶:需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資料及主委證件等影印本。
5.委託申辦者,除檢附前述應備文件外,需填具委託書及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
申辦手續及繳費 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結清中止前之溫泉欠費,中止期限每年最長4個月,中止期間溫泉使用費免計,僅辦理恢復時須繳溫泉復用費2,562元/支。
相關表單 請見相關檔案
備註
  1. 用戶如不需用溫泉時,得於繳清臨時計費及各項費用後申辦溫泉中止,申請溫泉中止期間每年不得超過4個月,逾期未辦理恢復者,本處得終止供應溫泉。 
  2. 溫泉中止用戶,於恢復後如用水設備無法正常開通使用者,須自負維修之責。 
  3. 申請溫泉中止期間,用戶如私自開啟流量調節裝置封口使用者,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附屬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4. 處理時間不包含施工時間。
  5. 一般申辦包含臨櫃親自申辦及委託申辦方式,處理時限均自本處收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