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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溫泉復水
申請條件
  1. 因欠繳溫泉使用費經本處停止供應溫泉者,於停止供應後2年內申請恢復使用。
  2. 用戶申辦溫泉中止後4個月內,申請恢復使用。
  3. 溫泉普通用戶申請分時供應後,如因實際需要,可申請恢復24小時供應,或溫泉使用性質變更為集合用戶或營業用戶時,需配合申請恢復24小時供應。
承辦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應備文件 1.溫泉恢復申請書。
2.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
3.自然人用戶: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4.組織用戶:
(1)營業戶:需檢附相關營業登記證件及負責人證件等影印本。
(2)集合戶:需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資料及主委證件等影印本。
5.委託申辦者,除檢附前述應備文件外,需填具委託書及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
申辦手續 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繳清停止供應或分時供應期間之欠費(中止除外)及復用費(每支2,562元)。
相關表單 請見相關檔案
備註
  1. 用戶溫泉中止後申請復水時,繳交溫泉復用費(2,562元/支)。
  2. 申請溫泉中止期間每年不得超過4個月,逾期未辦理恢復者,本處將終止供應溫泉。
  3. 申請溫泉恢復供水,如用水設備損壞者,請用戶先行裝設或修理完妥後,再恢復供應。
  4. 申請溫泉中止期間,如私自開啟流量調節裝置封口使用者,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附屬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5. 處理時間不包含施工及用戶用水設備損壞者須通知改善時間。
  6. 一般申辦包含臨櫃親自申辦及委託申辦方式,處理時限均自本處收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