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項目 | 種別變更 |
應備證件 | - 溫泉使用種別變更申請書。
- 普通用戶變更為營業用戶,應備營利或商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用戶或代表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營業用戶變更為普通用戶,得憑歇業或稅捐單位有關證明文件及用戶或代表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辦理。
- 普通或營業用戶變更為集合用戶情形如下:
- 用戶因建物改建申請變更為集合用戶,須以管理委員會為代表。
- 其他使用性質改變:同一棟大樓(以同一建築或使用執照為限)或同一社區住戶(以同一建築或使用執照為限)2戶以上共用同一流量調節裝置時得申請變更為集合用戶,並應一併申請溫泉過戶(含溫泉支數整併)及種別變更。
- 檢具建築或使用執照與管理委員會核備文件(或使用戶名冊),用戶與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使用戶代表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提出申請。
- 因種別改變須變更其溫泉用水設備時,須另送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供本處審查,如與其他用戶共管使用者,必要時需於用水設備適當位置設置溫泉流量調節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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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手續 | 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繳清溫泉欠費。 |
相關表單 | 請見相關檔案 |
備註 | 用戶如溫泉使用性質異動,經通知仍未申請變更者,本處得逕予變更適用種別,並依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