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 - 溫泉使用種別變更申請書。
- 普通用戶變更為營業用戶:應備營利或商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用戶或代表人 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營業用戶變更為普通用戶:得憑歇業或稅捐單位有關證明文件及用戶或代表人身分 證、印章(或簽名)辦理。
- 普通或營業用戶變更為集合用戶:檢具建築或使用執照與管理委員會核備文件(或 使用戶名冊),用戶與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使用戶代表人)身分證、印章(或 簽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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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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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方式 | □免繳納規費 ■ 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網路ATM) ■ 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臨櫃繳費、實體A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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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時限 | - 一般申辦(非網路):4小時
- 網路申辦:1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 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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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附設溫泉營業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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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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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用戶因建物改建申請變更為集合用戶,須以管理委員會為代表。
- 其他使用性質改變:同一棟大樓(以同一建築或使用執照為限)或同一社區住戶 (以同一建築或使用執照為限)2戶以上共用同一流量調節裝置時得申請變更為集 合用戶,並應一併申請溫泉過戶(含溫泉支數整併)及種別變更。
- 種別改變須變更其溫泉用水設備時,須另送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供本處審查,如與 其他用戶共管使用者,必要時需於用水設備適當位置設置溫泉流量調節裝置。
- 用戶如溫泉使用性質異動,經通知仍未申請變更者,本處得逕予變更適用種別,並 依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 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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