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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溫泉種別變更
應備證件

1.溫泉使用種別變更申請書。

 2.普通用戶變更為營業用戶:應備營利或商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用戶或代表人 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營業用戶變更為普通用戶:得憑歇業或稅捐單位有關證明文件及用戶或代表人身分 證、印章(或簽名)辦理。 

4.普通或營業用戶變更為集合用戶:檢具建築或使用執照與管理委員會核備文件(或 使用戶名冊),用戶與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使用戶代表人)身分證、印章(或 簽名)提出申請。

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繳清溫泉欠費。
相關表單請見相關檔案
備註1. 用戶因建物改建申請變更為集合用戶,須以管理委員會為代表。
2. 其他使用性質改變:同一棟大樓(以同一建築或使用執照為限)或同一社區住戶 (以同一建築或使用執照為限)2戶以上共用同一流量調節裝置時得申請變更為集 合用戶,並應一併申請溫泉過戶(含溫泉支數整併)及種別變更。
 3. 種別改變須變更其溫泉用水設備時,須另送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供本處審查,如與 其他用戶共管使用者,必要時需於用水設備適當位置設置溫泉流量調節裝置。
 4. 用戶如溫泉使用性質異動,經通知仍未申請變更者,本處得逕予變更適用種別,並 依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 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