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項目 | 中止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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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 1. 中止用水申請書。 2. 水費單據。 3. 自然人用戶: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網路申辦可使用MOICA(自然人憑證)。 4. 組織用戶: (1)辦理商工登記:由本處至主管機關網站查核相關登記資料無誤後受理;網路申辦可使用MOEACA(工商憑證)。 (2)未辦理商工登記之其他法人或組織: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資料;網路申辦可使用XCA(組織及團體憑證)。 5. 申請人證明文件或登記資料非設於用水地址者,應提供用水佐證資料。 6. 委託申辦者,除檢附前述應備文件外,需填具委託欄位資料及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 |
申請方式 |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傳真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
繳費方式 |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網路ATM)■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支票或匯票、悠遊卡) |
處理時限 | 1. 一般申辦(非網路):1小時 2. 網路申辦:4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 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 須層轉核釋:無 |
法規依據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
承辦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客服中心暨各營業分處服務櫃檯 |
備註 | 1. 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於繳清水費、臨時計費及各項費用後申辦中止,中止用水期間免計基本費,申請復水時,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復水費及應繳各項費用;中止逾2年未復用者,如再申請用水時,應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 2.申請人非實際用水人時,如致生糾紛,本處得受理實際用水人復水申請。 3.本處受理中止用水後如可歸責用戶原因(如水泥固封、埋沒等),無法完成拆表者將通知用戶中止用水無效,已收取臨時計費可抵繳下期水費。 4.處理時間不包括拆表時間。 5. 郵寄、傳真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請蓋妥印章或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