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項目 | 中止用水 |
處理時限 | 1. 一般申辦(非網路):0.125日(1小時) 2. 網路申辦:1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 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 須層轉核釋:無 |
承辦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客服中心暨各營業分處櫃檯;電話、傳真、地址:詳如附表 |
受理方式 | 櫃檯直接受理或線上辦理 |
申請方式 |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傳真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
法規依據 | 本處營業章程第二十六條 |
應備證件 | - 中止用水申請書。
- 水費單據。
- 自然人用戶: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網路申辦可使用MOICA(自然人憑證)。
- 組織用戶:
(1)辦理商工登記:由本處至主管機關網站查核相關登記資料無誤後受理;網路申辦可使用MOEACA(工商憑證)。 (2)未辦理商工登記之其他法人或組織: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資料;網路申辦可使用XCA(組織及團體憑證)。 - 申請人證明文件或登記資料非設於用水地址者,應提供用水佐證資料。
- 委託申辦者,除檢附前述應備文件外,需填具委託欄位資料及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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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於繳清水費、臨時計費及各項費用後申辦中止,中止用水期間免計基本費,申請復水時,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復水費及應繳各項費用;中止逾2年未復用者,如再申請用水時,應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
- 申請人非實際用水人時,如致生糾紛,本處得受理實際用水人復水申請。
- 本處受理中止用水後如可歸責用戶原因(如水泥固封、埋沒等),無法完成拆表者將通知用戶中止用水無效,已收取臨時計費可抵繳下期水費。
- 處理時間不包括拆表時間。
- 郵寄、傳真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請蓋妥印章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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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請注意事項 | - 聯絡電話務必詳填,以便通知應繳費用及相關事項。
- 本處受理中止用水後如可歸責用戶原因,無法完成拆表將發文通知用戶中止用水無效,已收取臨時計費可抵繳下期水費。
- 申請時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水費單並繳清欠費,申請人非實際用水人日後有糾紛時,本處得取消中止用水申請。
- 通知完成繳費後1週內,完成現場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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