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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恢復用水
處理時限 1. 一般申辦(非網路):1日
 2. 網路申辦:2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 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 須層轉核釋:無
承辦單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客服中心暨各營業分處櫃檯;電話、傳真、地址:詳如附表
受理方式櫃檯直接受理或線上辦理
申請方式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傳真申辦、電話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法規依據本處用戶恢復用水申請須知
應備證件
  1. 復水申請書。
  2. 水費單據。
備註
  1. 申請人須繳清欠費、復水費、臨時計費及各項費用;中止或欠費停水逾2年未復用者,用戶如再申請用水時,應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
  2. 復水時如現場表位不全、鎖門、積物或給水管線老舊阻塞、用戶設備損壞......等致無法供水,請用戶自行改善或向本處申請外線改接等,並繳付相關費用後再行復水。
  3. 建築物拆除重建者,應重新申請接水。
  4. 郵寄、傳真及電話申辦屬預約(填報)申請。
線上申請注意事項
  1. 聯絡電話務必詳填,以便通知應繳費用及相關事項。
  2. 郵寄、傳真及電話申辦屬預約(填報)申請,申請人須先繳付應繳各費,繳費方式可選擇至指定營業分處劃撥或電匯辦理。選擇以「銀行電匯」或「郵政劃撥」方式繳費用戶,請先來電轄區或各營業分處,查詢應繳各費(包括欠費、復水費及臨時計費),如數電匯或劃撥,並將收據於當日傳真至轄區分處始完成申請手續。中止用水戶因無積欠水費,復水費亦可併下期水費計收。
  3. 申請復水,請於3天內完成應繳費用,轄區分處將於繳費完成後次1工作天內復水,惟復水時如表位不全或給水管線老舊阻塞致無法供水,請用戶改善後再行復水。
    申請復水至分處派員赴現場開水期間,請務必關緊水龍頭以防漏水。
  4. 用戶受停水處分未滿2年者,應於復水時追收停水期間2分之1基本費(臨時計費);中止或欠費停水逾2年未復用者,用戶如再申請用水時,應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